原告李红瑞与被告刘保江离婚纠纷一案
| 原告李红瑞与被告刘保江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5:24:04 |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淇滨民初字第1268号 |
原告李红瑞,女,1975年3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靳海国,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保江,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 原告李红瑞与被告刘保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瑞及其委托代理人靳海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保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其与被告开始同居,2011年5月补办结婚登记,2007年4月22日,二人女儿刘某出生。二人均系再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没有建立夫妻感情,被告经常无端殴打原告,无奈下,双方已于2012年7月分居生活。其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5月11日在鹤壁市淇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告认为被告经常对其打骂,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红瑞与被告刘保江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红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霍璐婷 审 判 员 孙 渝 人民陪审员 郝 超
二○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