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云英与秦依林离婚纠纷一案
| 尹云英与秦依林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5:37:05 |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170号 |
原告尹云英,女,汉族,1980年2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青鹏、孙宏磊,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依林,男,汉族,1973年10月13日生。 原告尹云英与被告秦依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云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青鹏、被告秦依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当时原告刚满20岁,年龄较小,交往短短几天时间,遂于2000年5月18日在媒人和双方父母的撮合下草率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育有两子,长子秦XX,2004年6月14日生,次子秦XX,2006年6月2日生。由于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时间太短,双方年龄差距又较大,没有婚姻基础。婚后矛盾加剧,双方感情性格严重不合,经常吵架,被告对原告多次施加暴力殴打,多次把原告赶出家门,原告没有安全感和自由,给原告带来很大的身心痛苦和精神压力,使原告已经彻底丧失了生活的信心,婚后长期分居,婚姻已经无法再继续,目前双方仍然处于两地分居状态,原告长期在广州随家人一起生活,双方互不来往,感情确已破裂,经被告所在社区调解却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财产价值暂估200 000元。3、原、被告各抚养一子,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4、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身体有病还有两个孩子,双方没有什么实质性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5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6月14日生育长子秦XX,2006年6月2日生育次子秦XX。后双方因感情不合,发生矛盾。故原告于2013年8月6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财产价值暂估200 000元。3、原、被告各抚养一子,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4、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担。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双方因性格不合,发生矛盾,在夫妻生活中是难免的,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如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能考虑到组成一个家庭的不易,生活中能够互谅互让,相互理解,相信还是一个幸福的家庭。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尹云英与被告秦依林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尹云英负担150元,剩余150元退还原告尹云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员 王 昊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亚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