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松涛与付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田松涛与付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5:38:31 |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牟民初字第1580号 |
原告田松涛,男,1971年3月15日生。 被告付小强,男,1972年4月25日生。 原告田松涛与被告付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景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松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小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付小强分别于2010年7月2日、2010年12月23日向原告田松涛借款共计75 000元整。经原告田松涛多次催要,被告付小强以各种理由至今未还。原告无奈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付小强偿还原告田松涛借款75 000元及利息。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2010年7月2日,付小强出具的借条一份,主要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付小强向原告借款40 000元整; 2、2010年12月23日,付小强出具的借条一份,主要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付小强向原告借款35 000元整。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田松涛现金肆万元整(小写40 000.00)。2010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田松涛现金叁万伍仟元整(35 000.00)。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5万元。 另查明,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未达成补充协议,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被告付小强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7.5万元,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5万元,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小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松涛借款七万五千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八百三十七元五角,由被告付小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