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建平盗伐林木罪一案
| 杜建平盗伐林木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5:46:05 |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判书 |
| (2013)西刑初字第301号 |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建平(杜平),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建平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6日,被告人杜建平擅自将刘XX、付XX种植在西平县老王坡农场至人和乡南北路与李五路交叉口的33棵杨树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李X。经西平县林业局鉴定,被盗伐的33棵杨树活立木蓄积8.7032立方米。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杜建平通过吴XX、肖XX等人于2013年1月11日将赃款3000元退还给刘XX和付XX。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建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XX、付XX的陈述,证人刘XX、李X、刘一X、刘二X、朱XX、石XX、杜XX、吴XX、肖XX的证言,辨认笔录,老王坡农场刘店村委会证明,退款证明,西平县林业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杜建平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已退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杜建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建平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已缴纳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13年9月25日止,下余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永强 审 判 员 张新伟 审 判 员 王 峥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卫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