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长松犯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长松犯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5:49:12 |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焦刑三终字第41号 |
原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长松,男,汉族,原任武陟县小董乡岗头村党支部委员、书记,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2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克俭,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长松犯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长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11月,经中共武陟县小董乡党委研究批复,赵长松任武陟县小董乡岗头村党支部委员、书记。2012年5月23日,武陟县小董乡人民政府成立了小董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赵长松任领导小组成员。2012年8月25日,焦作市金基置业有限公司和武陟县小董乡岗头村委签订了“武陟县小董乡岗头新型社区建设用地协议”,在岗头社区建设过程中,2012年11月27日,被告人赵长松收取岗头新型社区项目经理张x五万元现金,承诺张x帮助其协调岗头社区建设中的问题。后,张x向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举报赵长松受贿。案发后,2013年1月29日,赵长松的亲属将该五万元退出。 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长松供述证实,武陟县政府要求小董乡政府开展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金基置业公司具体实施小董乡政府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工程,这个社区占地是在岗头村。经过小董乡领导多次协调,最终达成协议。协议达成后,其在村里召开党群代表大会,协调土地、做群众工作。其认为自己出了力,金基公司应该表示表示。在和张x一起洗澡的时候,其给张x讲曾经在焦作卖鸡蛋的经历,后张x说给其百分之十的股份。2012年11月27日晚上,张x在其家给其五万元钱,并说以后村里的事情都依靠其解决。之后其将该五万元和另外两万元一起借给了赵二x。 2、证人张x证实,2012年经与武陟县小董乡政府商谈,由其建设武陟县小董乡新型社区,位置定在岗头村。武陟县小董乡杜乡长召集岗头村书记赵长松、主任王xx和其一起开会,定下由岗头村两委协助乡政府具体实施新型社区建设,以保证社区建设的顺利进行。社区建设中,岗头村部分村民以各种理由阻碍社区建设,其找赵长松协调,赵长松迟迟不协调,并以讲他自己曾经在焦作卖鸡蛋的故事的方式向其要钱,其为了社区建设于2012年11月27日晚上,在赵长松家送给了赵长松五万元现金,赵长松推让了一会儿就收下了。其当时录了录音录像。 3、证人周xx证言同张x基本一致,即证实在小董乡新型社区建设施工中,岗头村村民一直闹事不让施工,为了让赵长松出面协调村民关系,顺利进行社区建设,张x给赵长松送了五万元钱,并且还录了录音录像。 4、证人赵一x(赵长松妻子)、赵二x(赵长松姐姐)证实,2012年12月10日左右,赵一x和赵长松到赵二x家送了七万元。 证人赵一x另证实,其中的五万元是当天赵长松给她的。 5、证人杜xx(小董乡政府副乡长)证实,其在小董乡政府工作,分管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工作。2012年,刘xx对其说焦作市金基置业有限公司想在岗头村投资开发农村新型社区。2012年7月份左右,县里开过农村新型社区工作动员会后,其和张x多次让赵长松来办公室协调新型社区建设,最后达成协议,并于2012年10月份左右动工。2012年县里开过农村新型社区工作动员会后,小董乡政府成立了小董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有正式红头文件,吴xx乡长是组长,其是副组长,全乡各村的书记、主任都是成员。当时对赵长松和王xx的要求是,必须想办法协调好社区建设,不能让社区建设黄掉了。这个项目是武陟县小董乡政府的项目,具体由村里协助乡政府做好项目建设。 6、证人王xx(岗头村主任)证实,刘xx向其提出建设岗头村新型社区,赵长松因补偿问题没有同意。后经乡领导多次协调,最终达成协议。因部分群众不太同意,乡领导要求村干部回去做工作,想办法协调好,保证社区建设顺利开展。最终经过村两委多次协调,村民同意了占地、用地等问题。岗头新型社区是政府项目,赵长松是新型社区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在社区建设中,其和赵长松是协助小董乡政府从事社区建设。 7、证人赵三x(岗头村会计)证实,岗头新型社区占地在岗头村,是国家的项目,村里是协调配合乡里工作,乡里派专人负责,主要是杜xx负责。村书记赵长松、主任王xx开会研究新型社区建设,都有会议记录,主要是协调社区用地。其负责参会研究并记录,其他事项由赵长松和王xx办理。 8、户籍证明,被告人赵长松的任职证明,中共武陟县委、武陟县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小董乡人民政府董政(2012)29号《关于成立小董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等文件。小董乡政府关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情况的证明;岗头村委与焦作市金基置业有限公司订立的《武陟县小董乡岗头新型社区建设用地协议》及《关于公司赞助岗头村基础建设的协议》,岗头村两委会会议记录,焦作市金基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书、发破案经过、退赃收据等书证。 根据上述事实与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赵长松作为村党支部委员、书记,被上级政府任命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社区建设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赵长松利用该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五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赵长松的亲属退出了赃款,对赵长松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赵长松有期徒刑五年。 上诉人赵长松上诉称,其不具备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资格,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改判无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其上诉理由相同。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赵长松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武陟县政府及小董乡政府的相关文件及杜xx等证人证言证实,岗头村新型社区建设系在武陟县、乡两级政府的主导下开展的项目,赵长松被小董乡政府任命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协助乡政府从事新型社区建设,属于村基层组织成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其身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赵长松利用该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五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对其定罪处罚。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长松系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利民 代理审判员 宋德勇 代理审判员 蒋扬眉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毛伟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