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王风莲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林州法院)(2013)林执字第183-1号执行裁定一案
| 申请复议人王风莲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林州法院)(2013)林执字第183-1号执行裁定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5:56:30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3)安中执复字第26号 |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王风莲,女,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郝建周,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龙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园区大菜园村。 法定代表人张福德,该公司经理。 申请复议人王风莲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林州法院)(2013)林执字第183-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本院复议审查期间,林州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林执字第18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2013)林执字第183-1号执行裁定。因林州法院撤销了(2013)林执字第183-1号执行裁定,故申请复议人王风莲向本院申请复议已无复议的法律依据。申请复议人王风莲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复议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王风莲撤回复议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王风莲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海波 审 判 员 王克亮 审 判 员 王同军
二○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原保权 安法网92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