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大江因与赵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申诉复查一案民事裁定书
| 邬大江因与赵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申诉复查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6:00:23 |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信民申字第36号 |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邬大江,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杰,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邬大江之妻侄女婿。 邬大江因与赵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邬大江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邬大江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二)再审申请人认为在一、二审中所陈述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审判人员枉法裁判。 赵杰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邬大江与被申请人赵杰之间订立的系口头委托理财合同,合同履行中双方对履行内容发生了争议,申请人邬大江不能提供足以证实被申请人赵杰超出其口头委托权限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审判决驳回申请人邬大江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邬大江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邬大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蔡红莉 审判员 邰本海 审判员 冯卫疆
二0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石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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