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书红窝藏罪一案
| 魏书红窝藏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6:00:35 |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判书 |
| (2013)西刑初字第164号 |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书红,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 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书红犯窝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书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9日,被告人魏书红在明知魏××(另案处理)和别人打架后,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魏书红将魏××留宿家中。2013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魏书红得知被打的人已死亡的情况下,仍将魏××隐藏在其家中。公安干警前往其家中抓捕魏××时,被告人魏书红谎称魏××没有来过自己家中,并隐瞒魏××躲藏在自己家屋后柴火垛里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书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等人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西平县公安局逮捕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书红明知系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魏书红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书红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日起至2013年9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永强 审 判 员 张新伟 审 判 员 王 峥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丽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