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县恒顺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温县恒顺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6:02:15 |
| 温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温民二初字第00097号 |
原告温县恒顺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兴光,男,公司职工。 被告李杏民,女,1978年出生,汉族。 原告温县恒顺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温县恒顺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本院依照原告提供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但因被告“迁新址不明,电话停机”,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本案中,因原告提供地址不详,无法确认被告信息,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温县恒顺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世钧 审 判 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崔东温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振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