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志鹏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白志鹏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6:23:31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刑初字第434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志鹏,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3)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志鹏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志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白志鹏在盛大网吧内,趁在A402包间内正在熟睡的被害人冯某某门没有上锁之际,将被害人放在沙发上的一个黑色背包内的UN.CVORE牌钱包盗走,钱包价值112元,将包内现金970元装进自己的口袋,并将钱包从包间窗户扔到楼下。案发后赃款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白志鹏于2012年12月8日被传唤到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白志鹏随身携带600元人民币已扣押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人民币4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志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到条,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转刑事拘留证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志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0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志鹏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白志鹏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白志鹏家属案发后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志鹏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 杨晓君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丹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