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姣英、李鹏军、张聪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朱姣英、李鹏军、张聪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6:27:12 |
|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马刑初字第00047号 |
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姣英,女,1968年6月27日出生。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于2012年11月1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同年12月17日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17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艳萍、杨同运,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鹏军,男, 1979年7月3日出生,。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于2012年11月1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当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聪聪(又名张冲冲),女,1993年1月5日出生。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于2012年11月1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2年12月17日因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释放,于当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刑诉〔201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姣英、李鹏军、张聪聪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秋叶、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姣英、李鹏军、张聪聪、辩护人孙艳萍、张当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2年11月7日,被告人李鹏军、张聪聪在被告人朱姣英处购买伪造的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个,在奥斯卡洗浴中心门前以800元价格出售给姬春芳。 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1、2012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鹏军、张聪聪在被告人朱姣英处购买伪造的焦作大学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人高等学校大专毕业证书一个,在丹尼斯门前以260元价格出售给裴利明。 2、2012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鹏军、张聪聪在被告人朱姣英处购买伪造的焦作大学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证书一个,在平光家属院白记烩面城门口以240元价格出售给裴利明。 3、2012年11月3日,被告人李鹏军、张聪聪在被告人朱姣英处购买伪造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一个,在平光家属院白记烩面城门口以260元价格出售给徐艳林。 4、2012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鹏军、张聪聪在被告人朱姣英处购买伪造的焦作市技师学院颁发的技工学院毕业证书一个,在平光家属院白记烩面城门口以260元价格出售给施强。 三、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李鹏军、张聪聪在被告人朱姣英处购买伪造的国家居民身份证一个,在平光社区门口以200元价格出售给宝娟。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朱姣英、李鹏军、张聪聪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裴利明等人的证言、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毕业证等物证、辩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姣英、李鹏军、张聪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朱姣英、李鹏军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聪聪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姣英、李鹏军、张聪聪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鹏军、张聪聪协助抓获同案犯,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朱姣英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意见。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姣英自愿认罪,犯罪后果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且家庭状况艰难,小儿子患有自闭症,希望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鹏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意见。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鹏军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作用相对较小,所卖出的假证没有发挥作用,买假证人的目的均未实现,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有立功表现,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聪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12年3月份起,被告人朱姣英开始办理假证,散发名片。2012年8、9月份,被告人李鹏军见到朱姣英散发的制作假证的广告后,想以此谋利,便和朱取得联系,并在山阳论坛上发布制作假证的信息。被告人张聪聪明知朱、李二人贩卖假证,仍从中接送资料和假证。 一、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2年11月7日,被告人李鹏军、张聪聪在被告人朱姣英处购买伪造的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个,在焦作市奥斯卡洗浴中心门前以800元价格出售给姬春芳。 该起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证人姬春芳证明:2012年11月份的时候,在山阳论坛上看到有制作假证的,就给网上留的电话联系,是个男的接的电话,谈好是800元钱,一个女孩送来了工商户营业执照。办这个营业执照是贷款用的,不过钱没贷出来。2、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涉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予以扣押。3、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科证明:该单位没有下发过注册号为410802605353256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4、物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证明:所做假证情况。 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一)2012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鹏军、张聪聪在被告人朱姣英处购买伪造的焦作大学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一个,在焦作丹尼斯门前以260元价格出售给裴利明。 该起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证人裴利明、孟凡萍证明:2012年9月份的时候,裴利明在山阳论坛上看到有制作假证的,当时妻子孟凡萍需要一个毕业证,就打电话联系,花260元办了一个焦作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生物化工工艺专业的大专毕业证,是一个男的给办的。办证目的是参加应聘,因没有应聘成功也没有用上。2、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涉案的毕业证书予以扣押。3、焦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证明:该校未办理过编号为115221200806000667号成人毕业证书。4、物证毕业证书证明:所做假证情况。 (二)2012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鹏军、张聪聪在被告人朱姣英处购买伪造的焦作大学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一个,在平光家属院白记烩面城门口以240元价格出售给裴利明。 该起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证人裴利明、孟凡萍证明:10月底的时候,孟凡萍的一个朋友红艳也需要毕业证,裴利明就还给那个电话联系,用240元钱又办了一个焦作大学成人教育计算机专业的大专毕业证,这次是一个女孩送过来的。2、证人闫红艳证明:2012年10月底,闫红艳调整岗位需要一个专科毕业证,同事孟凡萍说能联系办假证的人,就给了她300元钱,委托她办了一个焦作大学的毕业证。3、焦作大学学生处证明:从闫红艳处扣押的毕业证对应编号真实的信息人为朱凤莲,即闫红艳的焦作大学毕业证为假证。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涉案的毕业证书予以扣押。5、物证毕业证书证明:所做假证情况。 (三)2012年11月3日,被告人李鹏军、张聪聪在被告人朱姣英处购买伪造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一个,在平光家属院白记烩面城门口以260元价格出售给徐艳林。 该起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证人徐艳林证明:为了侄子徐钊以后找工作方便一些,徐艳林联系办了一个普通话等级证书,之后这个证也没用上。2、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涉案的等级证书予以扣押。3、河南省教育厅语言文字处证明:徐钊,编号为110300101303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为假证。4、物证等级证书证明:所做假证情况。 (四)2012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鹏军、张聪聪在被告人朱姣英处购买伪造的焦作市技师学院颁发的技工学院毕业证书一个,在平光家属院白记烩面城门口以260元价格出售给施强。 该起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证人施强证明:2012年11月初的时候,因其不上学了,父母要毕业证,即通过山阳论坛网站一个联系电话办了一个假证,花了260元钱,是焦作技师学校的毕业证。2、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涉案的毕业证书予以扣押。3、焦作市技师学校证明:施强不是该校毕业学生,此人的毕业证号,该校无此号。4、物证毕业证书证明:所做假证情况。 三、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李鹏军、张聪聪在被告人朱姣英处购买伪造的国家居民身份证一个,在平光社区门口以200元价格出售给宝娟。 该起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证人宝娟证明:宝娟的领导范霖想找人代考,需要一张假身份证,宝娟就花200元办理了一张假身份证,因未能参加考试没有用上就销毁了。2、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涉案的身份证(已粉碎)予以扣押。3、山阳派出所证明:已损坏的身份证为假身份证。4、物证身份证证明:所做假证情况。 另查明,被告人李鹏军、张聪聪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朱姣英。 本案综合证据有: 1、被告人朱姣英的供述证明:2012年3月份起,朱姣英开始办理假证,散发办证的名片。9月份的一天,李鹏军和其联系,也即成了其下家。有人需要办证时,李鹏军先和其电话联系,然后张聪聪和其见面交易。一共办有10个证左右,有焦作大学的毕业证、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经其辨认,孟凡萍、闫红艳、姬春芳、施强、徐钊、范霖等涉案证件均为其办理的假证。自己不会也没有制作假证,这些假证都是上家提供的,自己联系不上他们。 被告人李鹏军的供述证明: 2012年8、9月份的时候,李鹏军在大街上看到一个名片,上面写着办证,就想着做假证挣钱。后其在山阳论坛上发个贴子,内容是“办证,见货付款”,留有电话。有人和李鹏军联系,李谈好价格后,张聪聪去拿资料,接着李鹏军和朱姣英联系制作假证。经李鹏军辨认,营业执照、身份证、焦作大学的毕业证、全国普通话证书、焦作技校毕业证等涉案证件均是经其手办理的假证。 被告人张聪聪的供述证明:李鹏军在网上发布一个办假证的信息,留有电话。有人需要假证同李鹏军联系,张聪聪负责送资料,拿假证。上家是一个外地女人。通过这种方法,做有毕业证、工商营业执照、普通话证等涉案假证书。 2、证人赵新娜证明:朱姣英所租房子租期为半年,用这个房子干什么不清楚。 3、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年龄情况。 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证实:本案案发、侦破及三被告人到案情况。 立功证明证实:被告人李鹏军、张聪聪协助抓获同案犯情况。 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未查清朱姣英所供述的上线的真实身份。 4、辨认笔录证明:朱姣英辨认出李鹏军、张聪聪,张聪聪辨认出朱姣英。 5、光盘一张证明:公安机关对朱姣英住处搜查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姣英、李鹏军、张聪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朱姣英、李鹏军、张聪聪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朱姣英、李鹏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聪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鹏军、张聪聪协助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的从轻意见,本院将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姣英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1日起至2013年11月10日止)。 二、被告人李鹏军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4月17日止)。 三、被告人张聪聪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3年11月10日止)。 四、随案移交的涉案证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田英明 审 判 员 王 然 人民陪审员 王六枝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