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毋红亮、翟振帅、张恒、张海强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文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7-10 21:22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毋红亮、翟振帅、张恒、张海强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3-09-17 16:29:12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焦刑二终字第29号

原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恒(又名张飞),男,1989年6月2日出生。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5月26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2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于2013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于2013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霞、王娟,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毋红亮,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2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于2013年6月21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翟振帅,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2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于2013年6月21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海强,男,1987年8月6日出生。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被逮捕。于2013年4月22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毋红亮、翟振帅、张恒、张海强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解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恒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张恒,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1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翟振帅的表哥王一X驾驶货车撞到了被告人毋红亮父母停放在焦作市红太阳家具城北侧其家所开水泥店外的机动三轮车,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毋红亮、翟振帅遂各自纠集人员意欲互殴。毋红亮纠集被告人张恒、王高超(另案处理),并携带砍刀5把,张恒纠集被告人张海强等人,王高超纠集朱文博(另案处理)。翟振帅纠集谢一X、王二X(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双方人员到达现场后,毋红亮、张恒、张海强等人持刀对谢一X、王二X进行殴打,致谢一X、王二X受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毋红亮的供述:2012年11月5日15时左右,一个开货车的年轻人撞上我家停的摩托三轮车,撞的摩托三轮车都不能开了,我当时和我爸妈都在场,我妈就要求赔偿损失,对方那个年轻人说:你们准备要多少。我妈就说:那就拿1000吧,对方说:不中。然后货车司机就开始打电话叫人,大概5分钟就来了三个人。那三个人走路过来,到水泥店门口就开始咋咋呼呼,想少赔我们点钱。我爸就给他们说:有事好好说,别咋咋呼呼。开车的那个年轻人就骂了我爸爸一句,说给点就不错了。我听见那个开货车的司机骂我爸爸,我说:你再骂一句试试。然后一个叫“小战”的年轻孩对开货车的那个人说:打电话叫人打他,就威胁我要打我。我当时害怕打起来,就打电话给朋友张恒,说有人要打我,让他叫几个人过来帮忙打架,我爸爸怕事情闹大就打110报警了,过一会交警赶到现场,给我们双方商量由货车司机赔我们600元钱,这件事就算了结了。当时交警正在调解的时候我二哥开车黑色本田车带着“老猪”过来了,过来后对方三四个人还是和我在对骂,当时小战还在那扬言要打我,我爸妈怕我打架就让我走了,我二哥就开车带着我和“老猪”走了。走开以后我非常气愤,车走到中央医院附近的时候我给我朋友张恒打电话,我说有人要打我,让他叫几个人过来帮忙打架 ,他说可以,我和张恒是在大医院下面的十字路口见面,他当时带了小肥,小海过来了,他们都坐上我二哥的本田车,在车上我说先到家里拿几把刀,然后“二哥”开个广本轿车带着我们五个人往我家上白作村北街16号附2号院去,我下车回自己家拿了五把水果刀,之后我们就去红太阳家具城旁边的水泥店了。我们开车到红太阳家具城旁边的水泥店时,我看到对方六七个人在晃我家门,我当时非常气愤,然后我对车上的几个朋友说下车打他们,之后我们六个人都下车了,当时除了我二哥没有拿刀外,我们剩下的五个人都拿着刀冲了下来,下车我就直接去打宝宝,因为之前一直是宝宝在和我们吵架,我在打宝宝的时候,我们这边还有三四个人在打宝宝,这几个人是谁我没有看清,反正当时场面很乱。我上去就是往宝宝脸上拳打脚踢,我们这边的几个人也是用拳头往宝宝脸上拳打脚踢,就这样打了有几十秒钟,我又用刀背往宝宝腿上,屁股上砍了几下,打过宝宝后我的几个朋友也是对宝宝的脸上拳打脚踢,身上开始打,具体是谁打的我也记不清了。当时场面比较混乱,我的其他朋友和对方的人咋打,我就不太清楚了。

2、被告人翟振帅的供述:今天(2012年11月5日)下午三点半左右,我正在交通驾校学车的时候,我表哥王一X给我打电话说,他正在我们学校南边出点事,让我过去,我就一个人过去了。到那之后我才知道是我哥开他的货车从这个路口拐弯的时候把一家放在这的三轮机动车给撞了,对方非让赔偿一千元,他那辆车特别破,估计值个二百来块钱就不错了。我哥就一直在跟他们说,他们是一家三口,是个男孩。说的时候我在旁边接了个电话,往旁边走了几步,我接电话的时候听见我哥喊了,我赶快过去,看见我哥拿块砖头要跟他们打,我赶快把我哥拦开了。我哥说他们刚才打他把他按地上了,然后就跟对方吵了起来,我跟对方他儿子顶起头了,我说要不叫人打架吧,他儿子也说中,我们就各自打电话叫人,我给我朋友打电话叫他们过来,我两个朋友王二X、宝宝就过来了,他儿子叫来了三个孩,他们开了一辆黑色本田车,车牌号(豫HBR777)。接着警察就过来了,警察来了之后给我们调解,最后我哥赔了对方六百元钱,赔完钱我觉得对方太讹人了,就给他儿子说回来约地方再打架,我跟我俩朋友和他儿子以及他叫来的三个人就吵了起来要打架。警察和我哥就把我们拦开了,警察让那三个人先走了。然后我又来了四、五个朋友,我哥怕我们再惹事就把我们送到南边红太阳家具城那了,我哥就开车走了,他走了之后我越想越生气,就又回去找他们要电话准备约地方打架。在回去的路上我碰见我舅,我舅问我刚才咋回事,我给我舅说了说,我舅就跟我们一起去找他家人,到家后,他儿子不在家,我舅跟他父亲见面后看了看车,那车太破不值六百,我舅说赔他二百,让他把那四百元还给我们,这期间我给我舅说刚才他们还打我哥了,我舅一听就不愿意了,说他们要是打人的话就不赔钱了,对方说没打人,我舅就说,双方把自己的孩子叫回来对质,那个男的就给他儿子打了个电话让他回来。我们在等他儿子回来,这期间我两个朋友又过来了,我就去南边红太阳家具城那接他们,我接上他们正往回走的时候看见那辆本田轿车从南边下来了,我一看就知道他们的人肯定在上边跟我们的人打过了,我就跑着追这辆车,没追上,我就回他家了,回去后看见我的两个朋友让砍了,一个眼和鼻子受伤,还有一个是腿受伤了,然后就赶快把他们送医院了。

3、被告人张恒的供述:2012年11月5号下午4点钟左右,当时我在三维广场转,我朋友毋红亮给我打电话,他说:“有人开货车撞着我家三轮车了,对方还叫人过来打我家人,你赶快过来一趟,帮帮我,打那一伙人一顿。”出于朋友义气我就打了一辆出租车来到了他说红太阳家具城北边一条路上。我下车后我给毋红亮打了一个电话,我说我已经到了,他叫我原处等。过了一两分钟我见 “二哥”开着一辆黑色轿车也过来了,“二哥”叫我上车,我坐到后排,我见车上坐着毋红亮还有三个年轻孩,这三个孩我不认识,车后坐上还放着四把切西瓜刀,我一看见刀就知道是拿刀砍对方。车接上我以后,“二哥”开车往南行驶到一个胡同口处,这时我见对方叫了十来个小年轻人,这些小年轻人朝着毋红亮家人一边骂一边挥舞着手,看样子是准备打架的样子。毋红亮指着这一伙人对我们说:“就是他们了,下车打他们。”我和毋红亮还有那三个年轻孩每人拿了一把刀,毋红亮领着我们五个人一块走到这一帮年轻孩跟前,“ 二哥”从车上下来在车旁等着我们,我们走到对方跟前后,对方一见我们拿刀大部分人都跑了,就剩下两个年轻孩,我见有一个孩我认识他叫“宝宝”,我就没有上前打“宝宝”,我走到另一个胖孩跟前,我用手扇了他脸两下,毋红亮他们几个人围着“宝宝”乱打,具体是咋打的我不太注意,接着他们用刀把另一个胖孩砍了几刀。打了一、两分钟,毋红亮说跑,我们拿着刀就跑到了“二哥”车上,“二哥”开着车就带着我们跑了,在车上“二哥”对我们说都先走吧,先躲躲吧。车到了焦西大花坛,“二哥”对我们说你们都下车回去吧。我和毋红亮还有那三个年轻孩都下车了,我们都把刀交给了一个不认识的年轻孩,叫他把刀扔了。我和毋红亮说了几分钟话我就先走了。过了几天,我听毋红亮说我们打的“宝宝”在市五官医院住院了,眼睛被打坏了需要做手术,毋红亮从家里拿了3万元钱给了我叫我给“宝宝”,当做医疗费。

4、被告人张海强的供述:2012年11月5日下午3点多钟,我朋友张恒给我打电话,他说毋红亮家因为一个小交通事故和对方的人发生纠纷了,对方的人叫人过来打架,你也过来帮帮忙,打打架。我说中。他问我在哪等,我叫他在焦北中央医院门口接我。过了十来分钟,我见张恒和“土匪”坐了一辆出租车先过来了,他俩下车后,张恒对我说一会王高超和朱文博他们就过来了,接着我看见王高超开了一辆黑色广本(车牌号:豫HBR777)轿车也过来了,副驾驶坐着朱文博,后面坐着毋红亮。在车上毋红亮说家里有几把砍刀,咱回家把刀拿上,王高超开着车带着我们来到毋红亮的家门口处,毋红亮一个人先从车上下来,我们都在车上等。停了几分钟,我见毋红亮掂着一个钓鱼包上车了,包里装的鼓鼓的,我想肯定是砍刀,打架用的工具准备好后,王高超开着车带着我们就往红太阳家具城方向去,在路上王高超对我们说弟兄们拿刀把对方打跑,看他们以后还猖狂不猖狂。王高超开着车把我们带到红太阳家具城东边路边三百米处停了下来,毋红亮指着水泥店门口的一帮人说就是他们在这找事了,要打架了。我和毋红亮、张恒、朱文博、“土匪”一共五个人每人拿了一把砍刀,因为砍刀拿完了,王高超没有拿上砍刀,我们六个人就跑着冲了过去,对方有几个人一见我们拿刀就吓跑了,我们上前拦住了两个男孩围着他们乱打,我见王高超用手扇了其中一个孩脸部四、五下,我用脚朝那两个人身上乱踢,张恒、朱文博、“土匪”拿着刀朝那两个男孩身上砍,具体砍哪了我不清楚。打了两、三分钟,我们拿着刀就跑上了车。车开到焦西转盘时,王高超对我们说都赶紧下车走吧,我把刀放到车上,我一个人下车往中央医院方向去了,张恒、毋红亮、朱文博、“土匪”他们下车也走了。

5、证人谢一X的证言:案发当天接到翟振帅的电话说在红太阳家具城附近有人要打他,之后我就赶到了现场。到现场之后看到翟振帅正在和几个人吵架,就把双方的人劝开了,后来对方的人就走了,也不知道翟振帅去哪了,我就在原地玩手机等翟振帅。在等待过程中,忽然一辆黑色的本田车(牌照豫HBR777)开过来,并且下来几个人拿着刀冲到我跟前,三四个人并对我进行殴打,我肩膀等部位被打伤,这些人打完之后就坐上车往南跑了。

6、证人杨XX的证言:案发当日下午我接到宝宝(证人谢一X)的电话,宝宝说朋友在红太阳家具城和被人发生纠纷,害怕打架,让我叫两个人过去。我就给乔X打电话,乔X又叫上了涂XX。我打的接上乔X和涂XX到达红太阳家具城门口,见到了宝宝。宝宝带着我、乔X、涂XX到达现场后,宝宝朋友的舅舅和对方的人说赔偿钱数的问题,宝宝、我、乔X、涂XX还有宝宝的朋友在南边一点边说话。正说话的时候从水泥厂北边过来一辆黑色的轿车,从轿车上下来5、6个20多岁的年轻男子,掂着砍刀冲着我们跑过来,一边骂一边开始打我们这边的人。他们把宝宝和另外一个胖男孩打了一顿,我们其它人都没有动手就站在水泥厂南边。对方打了宝宝和那个胖男孩后就上车走了。之后,乔X和涂XX自己打车走了,我陪着宝宝、那个受伤的男孩一起去焦作市中医院看病,宝宝的左眼被打肿了,另外的胖孩腿上还有背上被对方的人拿砍刀砍伤了,伤口不深,只是衣服烂了,皮被划破了,到医院后,我也自己打车回家了。

7、证人王二X的证言:案发当日我接到朋友宝宝(证人谢一X)的电话说有事,让我去红太阳家俱城北边。我打车到红太阳东边路口向北走一个卖水泥的地方,看到小翟(翟振帅)、宝宝(谢一X),还有不认识的人。到跟前后,我听到小翟和卖水泥的老头和他儿子在说话,我听的意思是,小翟的哥开货车在这儿撞他们三轮车了,他们讹钱哩。他们说了有十几分钟话,具体说什么我也没听清,后来卖水泥的老头的儿子开一辆黑色广本车牌号为豫HBR777走了,小翟的哥也开货车走了。过了一会,小翟的舅过来了,和对方卖水泥的老头说话,说是意思是对方要钱要多了。正在说话中间,豫HBR777黑色广本回来了,卖水泥老头的儿子带有五、六个人过来了,手里面都拿有六、七十公分的大砍刀,什么也没说,就朝我们砍过来。砍我的有两个人,有一个穿兰色上衣较胖高的男的,先朝我脸上打了一拳,把我打翻了,我躺在地上,他从我背后砍了我好几刀,还有一个穿黑色上衣较胖较低的男的朝我后腰和双腿腿肚砍了几刀。当时我在地上躺着,双手捂着头,这时又过来一个男的,从地上拿起不知道什么东西朝我头上砸了一下,然后他们就坐车离开了,我从地上起来,看到宝宝脸上流着血,向南走了,我就跟着宝宝一起走了。

8、证人毋一X的证言:2012年11月5日16时许,我和媳妇姬XX、儿子毋红亮正在红太阳家具城路东北侧300余米的水泥店内工作,有一个20多岁的年轻男孩穿着深土色衣服来到店内对我说:“我撞着你的车了,你看看咋办吧。”我就到门口,发现在我店北边十多米停着的我媳妇卖馍的机动三轮车被一辆货车撞得严重变形了,我们就对赔偿价格进行了协商,他说愿意给我买个旧车,我让他把身份证押给我再押上1000元,他不愿意,打了个电话叫了个红衣服的年轻人过来了,红衣服说不拿钱,一直吆喝:“干啥哩,想打架哩。”并且打电话叫来了四个人,我们就打电话报了警,一会儿民警过来进行了调解,在调解时,红衣服一直不愿意,我儿子毋红亮就和红衣服发生了争吵,红衣服和他领的四个孩就和毋红亮发生了推搡,但没有打起来。最后穿深土色衣服也就是开车的那个孩包赔了我600元钱,我们双方就走开了。大约过了15分钟,有一个四十多岁的男的来到店内找我,老头问:“钱给谁了。”他的身后跟着十多个年轻孩,其中就有那个穿红衣服的和红衣服叫来的四个人。我见老头带着这么多人,我就很害怕,就说钱给老板了,老头就让我领他去看看车,老头和六、七个孩在车边和我说事,在南边3米远左右的墙边还站有红衣服叫来的五、六个孩。看过车后老头说车不值这么多钱,让我把钱退给他,老头和红衣服等人也一直乱骂。这时我儿子毋红亮领着六、七个年轻孩过来了,我儿子他们来后到墙边站的五、六个孩身边,就对着这五、六个孩打了起来。我媳妇赶快过去拦我儿子也拦不住。我只见到我儿子毋红亮拿了一把刀,刀长约30公分,宽约5公分,刀头是平的,应该是一把西瓜刀。毋红亮和他领的人来后,毋红亮就用刀砍起来,具体砍什么人了,砍什么地方了我不清楚。他领的其他人也朝站着的这五、六个人身上拳打脚踢。我一见就赶快到我儿子跟前,跪在我儿子这些人面前说:“你们不要惹事,赶紧走吧。”毋红亮等人就不打了,坐上一辆黑色的轿车往南边走了。

9、证人王三X的证言:2012年11月5日17时左右,我在红太阳家俱城东边门口站,从北边过来一个朋友叫刘XX,他给我说,你儿子在北边卖水泥的地方出个交通事故,你知道不知道。我说我不知道。我就给我儿子王一X打电话,他说正在修车,事故处理完了,是在卖水泥的地方碰人家的三轮车了,赔偿对方600元钱。在我打电话之前,我看到我外甥翟振帅一起有四、五个年青人从我跟前过来向北走。打完电话后,我害怕出事,截个出租车就去追我外甥了,追到卖水泥的地方,看到我外甥五、六个人在那儿,卖水泥这一方有一个男的,二个女的,年龄大约都是50左右,我就上前问这个男的,刚才我儿子开车在这儿发生什么事了?这个男的说,刚才你儿子开车把我的三轮车碰了。我问赔偿你了多少钱,他说是600元,我就看了看被碰的三轮车,是一辆又旧又破的机动三轮车,我就说不值600元,给他说,只赔偿他200元。他说事故已经处理过了。钱不在他身上。正在说话的时候,我外甥说他们打我儿子了。这个男的就出去到西边打了个电话,我正在和一个女的在说这个事,从西边过来一辆黑色的广本,车牌号后面是三个7,下来六、七个年青人,手里面都拿着六、七十公分长的砍刀,下来什么话也没有说,就开始打我外甥带的几个人,我当时只顾拦其中一个拿砍刀的人,没有注意他们怎么打,卖水泥的男的也在拦,他拦不住,就跪在地上求他们不要打了。他们砍过后就坐广本向南跑了。当时正好我外甥不在场,不知道干什么了。他们走以后,我看到一个男的满脸是血。具体哪受伤了我就不知道了。

10、证人王一X的证言:今天下午四点左右,我开着我的大东风货车从太行路煤校后门的路走,从西往南拐弯的时候不小心碰到了一辆三轮摩托车,然后我下来找了几家人最后在一家找到这个车的车主,车主和他儿子还有他媳妇三个人出来给我说这事,我说看把车给他撞坏了,看看赔多少钱,他儿子张嘴就说两千元,我说太多了,他说最少一千元。他的车特别破,我看样最多也就值个二三百,所以我就说看能不能再少点,他儿子说一千块钱,少一千不说事。我看他们这种态度,就给我表弟翟振帅打电话,因为他就在附近的驾校。我弟来了之后和我一起跟他们说这事,但是那家人就是一千块钱不少,这时候他们邻居有个男的过来说少一千块不说事,不给钱不让我的车走。他一说这我就生气了,我就说他两句,不关他的事他在这瞎起哄干啥了。我一说这这个男的和车主还有车主他儿子,仨人掐着我的脖子把我推到一边,拿的样子要打我似的,我表弟一看这,就赶快给他驾校的人打电话。他们一看我弟打电话,他儿子也打电话叫人过来。这时候警察来了,警察来之后就给我们调解,在这期间,我表弟叫来的四个驾校的伙计也来了,他们那边叫来了一辆黑色广本轿车(车牌照豫HDR777),他们车上下来了三个人,他们这几个人和他儿子一起和我表弟他们吵了几句之后差点打起来,警察也在那制止,我赶快拦着我弟这边的人,后来警察让他们叫的那三个人先开车走了,然后经过警察的调解,我赔偿他了六百元钱。我赔过钱后我弟知道赔六百,觉得吃亏了,跟对方又吵了几句,我就赶快把我弟和他的朋友一起给弄走了,警察也走了,我们都散开了。我把我弟和他朋友弄到南边解放路上(红太阳家具城附近)后我就开车走了。过了一个多小时我接到我爸的电话说后来我弟叫的人被对方的人拿刀砍伤了,有俩人在医院。我这才知道我走后他们跟对方又见面了,对方叫的人把他们砍伤了。

11、证人李X的证言:案发当日下午我打电话找翟振帅玩。在煤校附近见到翟振帅时,看见翟振帅和他哥因为撞车的事正和对方协商赔偿。期间对面穿蓝夹克的和翟振帅的哥发生推搡,但没打起来。蓝夹克还打电话像是在叫人,过了一会儿来了两、三个年轻孩,后来一直协商不成,110民警过来了,经过民警调解,翟振帅的哥包了对方600元钱。蓝夹克叫来的两、三个孩就坐上一辆黑色的广本走了。在民警调解时,翟振帅叫的另外两个孩也过来了。我就和翟振帅一起到附近买水,回来后,就发现王二X腿受伤了,还有一个孩脸上都是血,听他们说是被蓝夹克和蓝夹克领的人拿刀砍的,但具体是怎么打的我不知道。然后我们就赶快到医院去为王二X和脸受伤的孩治疗了。

12、证人田XX的证言:涂XX是社会的小混混,没事就去给别人镇个点,打个架。案发当日我给涂XX打电话时得知他因为帮别人镇点被打伤了。涂XX和乔X平常都是跟一个叫谢一X(小名叫宝宝)的孩混。现在涂XX躲起来了,害怕公安局抓他。

13、证人谢二X的证言:我是谢一X的父亲。我听谢一X给我说因为翟振帅的表哥开货车和对方一家的三轮车碰了,因索赔的事翟振帅把我儿子谢一X、还有几个孩叫了过来,和对方一帮人发生了打架,我孩当时也被打伤了。2012年11月12日解放分局治安二中队民警姬爱军、毋振宇给我孩打电话非叫我孩做伤情鉴定,民警带着我孩子还有我一块去160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做伤情鉴定,刚进鉴定中心,我孩子谢一X就趁机跑了,不愿做伤情鉴定,民警给他打电话叫他来,他也不来,他说自己没事,不做伤情鉴定了,自己和对方已经调解了。谢一X被打以后,对方一个叫张恒的人拿来了3万元钱,说私了。谢一X当时就同意了,表示不做伤情鉴定,不再报案。谢一X把这事给我说了说,我也同意谢一X不做伤情鉴定。2012年11月14日民警姬爱军通知我孩去单位一趟,谢一X就过去了,到了以后姬爱军把案件移交给了刑警队,刑警队的民警给我孩子谢一X办了取保手续,叫我孩明天来单位并带着去160医院再做伤情鉴定,我孩子回家后就跑了,从这以后再也没有回过家,我到处找他也找不见,给他打电话也关机,我现在找不见他。

14、证人丁XX的证言:王二X是我儿子,他平时不在家住,已经十来多天没有见他了,打电话也打不接,我们全家都在找他,他的朋友也没人知道他的下落。他受伤的事我不知道。

15、证人翟XX(系被告人翟振帅之父)、证人王四X(系被告人翟振帅之母)的证言,两名证人均证实被告人翟振帅系1994年3月15日出生,属狗,在家表现良好。

16、证人谢一X的住院病历,证实了谢一X眼部受伤后到医院治疗情况。

17、公安机关证明证实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毋红亮一方已赔偿谢一X3万元现金,公安民警带领谢一X到鉴定部门做法医鉴定时,谢一X趁机逃跑拒不做法医鉴定,后公安机关为谢一X取保候审后,谢一X逃跑,至今在逃;王二X也拒不配合伤情鉴定并在逃;王高超、乔X、涂XX等人在逃;“老朱”、“小肥”因信息不详,无法查证。

1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因纠集涂XX、乔X帮助翟振帅一方参与斗殴,杨XX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

19、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张恒辨认,被告人张海强即与其一同参与聚众斗殴的“小海”。

19、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2012年11月14日上午9时许,解放公安分局治安二中队民警电话通知毋红亮、翟振帅、谢一X三人到治安二中队调查红太阳家具城北边打架一事,随即三人到达后,解放公安分局治安二中队将该聚众斗殴案件及该三人移交解放公安分局案件侦办一大队。当日下午15时许,公安人员在焦作市山阳区南翁涧6号张恒家中将张恒抓获;当日下午16时许,公安人员在谢一X的带领下在焦作市太行路周庄路口将杨XX抓获;2013年1月15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焦作市中央医院骨科四病区第17床处将张海强抓获。

20、被告人毋红亮、翟振帅、张恒、张海强的户籍证明,证实了四名被告人的年龄情况,在作案时均系成年人。

21、巩义市人民法院(2011)巩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恒2011年5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2、谢一X及谢一X之父谢二X出具的证明和情况说明:案发后毋红亮一方已支付给谢一X30000元,谢一X不追究对方责任,并不愿做伤情鉴定。

23、被告人张海强住所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及家庭户口本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张海强之母王五X因交通事故高位截肢,张海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的唯一抚养人。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毋红亮、张恒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张海强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翟振帅纠集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毋红亮、张恒、张海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审据此,以被告人毋红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被告人翟振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以被告人张恒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被告人张海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上诉人张恒及其辩护人称:张恒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量刑过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及认定的犯罪事实与一审基本相同。且原判认定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二审期间未提出新的证据。

关于上诉人张恒及其辩护人称张恒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经查,在该案中张恒纠集了他人参与聚众斗殴,并持械积极参与了斗殴,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其在犯罪中应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因而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张恒及其辩护人称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张恒曾因非法拘禁他人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没有改过自新,又重新故意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在量刑时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因而一审对其的量刑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被告人毋红亮、张恒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张海强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翟振帅纠集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恒的上诉理由和其辩护人的辩解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战胜

                                               审判员  温民权

                                               审判员  原树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卢卯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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