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芳诉被告赵予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刘芳诉被告赵予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6:29:14 |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西民一初字第698号 |
原告刘芳,女,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峻玲、路利朋, 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赵予,男,汉族,1962年5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晓丽,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刘芳诉被告赵予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峻玲、路利朋,被告赵予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晓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芳诉称:原告刘芳与被告赵予的弟弟赵鲁于2009年初建立了恋爱关系并生活在一起,2011年8月1日,赵鲁将其继承父母的位于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4号院第36幢的3-102号房产赠与给原告,双方并签订了《财产归属协议》。赵鲁将相关房产手续都交付与原告,该房产也一直由原告对外出租收益,2012年7月23日,赵鲁因病死亡,被告赵予却向房屋的承租人主张租金。据此,请求:依法确认位于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4号院的第36幢3-102号房产为原告刘芳所有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赵予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1、本案争议房产在房管局登记备案为黄道真,并不是赵鲁或者本案原告,原告与该房产无任何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关系,原告要求确认房产归自己所有没有法律依据。2、被告父母生前并未出具遗嘱,将本案争议房产在自己死后归赵鲁所有,所以赵鲁更无权将不属于自己的房产赠与给原告或者原告之外的任何第三人。3、根据原告诉状中等陈述,原告与被告弟弟相处不到一年,并在赵鲁还有一个未成年女儿需要抚养的情况下,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原告,不符合常理也违反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等诉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芳与被告赵予的同胞弟弟赵鲁于2009年建立恋爱关系并生活在一起,赵予的母亲黄道真于2008年9月去世,父亲赵德和于2010年7月去世,赵鲁于2012年7月去世。赵予的父母生前有位于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4号院36幢3-102号私有房产一套(房产证x022707号,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黄道真)。庭审中,原告称,赵鲁继承了其父母的该套房产已将该房产赠与了原告,赵鲁病故后,原告在出租该房产时,因被告对该房主张租金,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确认其对该房拥有所有权,导致本案。 另查:原告对其诉求向法庭提交了“遗嘱”和“财产归属协议”,“遗嘱”载明:行署路四号院36楼三门102号,黄道真名下的单元套房,是房改房,在购房时得到赵鲁的资助。在我们死后,此房的产权,归赵鲁所有。此嘱。立嘱人:黄道真,赵德和。07年4月。“财产归属协议’载明:甲方:赵鲁 乙方:刘芳 甲方自愿将位于行署路4号院36号楼叁门102室(现该房出租给高留菊女士‘无极限’及周小然女士经营化妆品,租金为每月5200元、1800元,共计7000元)房屋壹套赠与乙方,该房屋的租金及所有权都归乙方(刘芳女士)所有;另有位于九都路定鼎立交桥西南侧市财会学校南面等房改房壹套(现已由乙方刘芳女士出资人民币拾万元整),该房屋等产权也归乙方(刘芳女士)所有。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绝不反悔。甲方:赵鲁(签名) 乙方:刘芳(签名)2011.8.1日。被告对于该“遗嘱”和“财产归属协议”的质证意见为:该遗嘱的内容及书写笔迹来看,明显是一人所写,并且该遗嘱也无法显示确系黄道真、赵德和本人所写。该归属协议签字日期为2011年8月1日,但根据原告提供的租房协议,在2011年9月10日才将房屋租给别人,所以明显归属协议内容与事实不符,是虚假的,据此请求对二书面材料进行文字鉴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据此,对于原告的诉求,虽然其提交了遗嘱及财产归属协议作为证据用以支持其诉求, 但即使该遗嘱和财产归属协议均真实有效,亦不能抗拒上述法律中“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之规定,故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遗嘱及财产归属协议无效时的法律后果,不属本案审理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芳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740元,由原告刘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李洛伟 审 判 员:郭小岚 人民陪审员:任少文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小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