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攀龙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陈攀龙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6:42:00 |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荥刑初字第487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攀龙,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因盗窃于2012年8月3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2012年9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3]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攀龙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攀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29日6时许,在荥阳市广武镇中青网吧四店,被告人陈攀龙趁张某熟睡时,将张某放在桌子上的诺基亚N8手机一部和3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35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已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攀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辩认照片、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攀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攀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攀龙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赵 睿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子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