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鲁记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李鲁记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6:47:39 |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荥刑初字第457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鲁记,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因盗窃于2012年9月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3]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鲁记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鲁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26日晚被告人李鲁记在郑州恒驰交通设备厂内趁冯某、张某和赵某睡觉后,李鲁记从监控室隔壁房间的塑钢窗户上拿到监控室钥匙后,打开监控室防盗门后,将监控电脑主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戴尔牌330型电脑主机价值1425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已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鲁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辩认照片、扣押与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鲁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鲁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鲁记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赵 睿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方 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