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淑芳、郑砺骁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田淑芳、郑砺骁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6:47:15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刑初字第446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书芳(田淑芳),女,1969年4月13日出生。 辩护人蒋新年,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砺骁,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 辩护人王聪亚,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3]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淑芳、郑砺骁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淑芳及其辩护人蒋新年、被告人郑砺骁及其辩护人王聪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9日,新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三中队监督员田淑芳,受中队长指派与新密市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副科长郑砺骁联合,对本中队的监督责任区袁庄乡中心小学食堂进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田淑芳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检查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发现的操作间有苍蝇、地面有积水等问题没有提出整改要求,未及时发现袁庄乡中心小学食堂与旱厕相距不足2米且该旱厕贮粪池长达十余年未及时清理这些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郑砺骁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对学校食堂的经营体制进行核查,在发现袁庄乡中心小学食堂与旱厕相距不足2米且该旱厕贮粪池长达十余年未及时清理这些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后,未提出整改要求。二人检查时流于形式,不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2013年6月5日,新密市袁庄乡中心小学学生在就餐后大批学生出现腹痛、腹泻、呕吐等症状,有200余名学生住院接受治疗。事发后,又补签了整改通知书、现场检查记录,企图逃避责任追究。该事件发生后,新华网、搜狐、网易、大河网、中国食品网、腾讯网、中国青年网等1000余个网站对此事件进行了报道,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田淑芳、郑砺骁均于2013年7月5日被传唤到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法律法规,现场勘查笔录、监督意见书,新密市疾病控制中心检验报告,新闻网路报道及评论,户籍信息、任职文件、岗位职责等证据,并提请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被告人田淑芳、郑砺骁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淑芳、郑砺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辩称,被告人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且初犯、偶犯,可对被告人田淑芳、郑砺骁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3年5月29日,新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对三中队监督员田淑芳,受该中队中队长指派与新密市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副科长郑砺骁联合,对该中队的监督责任区新密市袁庄乡中心小学食堂进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田淑芳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检查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发现的操作间有苍蝇、地面有积水等问题没有提出整改要求,未及时发现该校食堂与旱厕相距不足2米且该旱厕贮粪池长达十余年未及时清理的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郑砺骁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对学校食堂的经营体制进行核查,在发现袁庄乡中心小学食堂与旱厕相距不足2米且该旱厕贮粪池长达十余年未及时清理的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后,未提出整改要求。二人检查时流于形式,不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2013年6月5日,该校学生就餐后大批学生出现腹痛、腹泻、呕吐等症状,致200余名学生入院接受治疗。事发后,又补签了整改通知书、现场检查记录,企图逃避责任追究。该事件发生后,被新华网、搜狐、网易、大河网、中国食品网、腾讯网、中国青年网等网站报道,可搜索结果多达1000余条、照片多张,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田淑芳、郑砺骁均于2013年7月5日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出示并质证的证据予以认定: (一)书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证实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所辖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等。 2、《新密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文件》、《新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证实新密市学校卫生工作管理规定学校供水设施应远离贮粪池等污染源25米以上、食堂与贮粪池的最小允许距离为25米;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相关要求,加强与本行政区教育部门的沟通,积极督促学校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排查食品安全隐,督促及时整改。 3、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附件扣押清单一份)、监督意见书。证实事故前于2013年5月29日对袁庄中心小学食堂食品安全的专项检查情况,及事故后对该校食堂的检查情况。 4、新密市袁庄乡中心小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证实经评定该校平均分7.3分,评定等级为C级。 5、新密市袁庄乡中心小学疑似食品污染导致部分学生呕吐、腹痛、腹泻事件调查情况。该调查结果显示:所有发病学生均在食堂就餐,使用食物基本一致,具有相同的临床症状;实验室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在4份食品(包菜肉丝、茄子豆腐、拉条、玉米糁)及食堂操作间水缸储存水中均检出具有致病性阪崎肠杆菌。 6、新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郑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证实经检验部分涉案食品阪崎肠杆菌超国家标准。 7、“6.5”事件病员统计一览表、医院诊断证明、就诊记录等,证实因本案事故导致200余名学生入院就诊。 8、新闻网络对该事件的报道及网友评论。证实本案事件被新华网、凤凰网、腾讯新闻网等多家网站报道,可搜索结果1000余条、照片多张。 9、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新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新密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文件、新密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证实新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相关职责。 10、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田淑芳、郑砺骁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1、任职证明,田书芳行政执法证、中共新密市教育体育局委员会文件。证实被告人田淑芳案发时在新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食品药品稽查队工作,系该局正式职工;被告人郑砺骁案发时是新密市教育体育局正式职工。 12、新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教体局体卫艺科工作分工及岗位职责、体卫艺科科室职能,证实被告人田淑芳、郑砺骁所在单位的具体职责分工,其二人的具体职责范围。 1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田淑芳、郑砺骁均于2013年7月5日被传唤到案。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某证言。马某某,新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队任副队长,其证言证实新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大队负责新密市全市范围内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和保健食品的监管。 2、证人张某某证言。张某某,新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队三中队中队长,其证言证实了该中队的工作职责及责任分区情况。并证实本案事故发生前,其指派该中队队员田淑芳与新密市教育体育局体卫艺科副科长郑砺骁联合,对该中队的监督责任区新密市袁庄乡中心小学食堂进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3、证人董某某、田某某、陈某某证言。董某某、田某某、陈某某均系新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队三中队队员,三人证言基本一致,证实该中队的工作职责及责任分区,及事发前对袁庄中心小学的检查情况与发现问题的正常应对程序等。 4、证人孙某某证言。孙某某,新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稽查队二中队队员,其证言证实其工作职责,及案发前对袁庄中心小学的检查情况。 5、证人陈某某证言。陈某某,袁庄中心小学校长,其证言证实该校食堂的经营情况,及相关部门的检查与通知整改情况。 6、证人陈某某证言。陈某某,袁庄中心小学食堂承包经营者,其证言证实其对该食堂的经营情况及相关部门的检查与通知整改情况。 7、证人寇某某、张超政证言。寇某某、张超政均系袁庄中心小学在职教师,二人证言基本一致,证实该校共有学生五百余名,2013年6月5日该校食堂出事后有200余人先后入院就诊,主要病情为肚子疼、呕吐、拉肚子、发烧等,及学校食堂的用餐时间、食堂周围环境等情况。 8、证人李某某证言。李某某,新密市教体局体卫艺科科长,证实该科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职责及科内人员分工情况。 9、证人李某某证言。李某某,新密市袁庄中心校安全专干,其证言证实教体办对学校食堂的要求、袁庄中心小学的食堂经营情况、周围环境,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通知整改情况。 10、证人牛某某、邵某某、董某某证言。牛某某、邵某某、董某某均为郑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三人证言基本一致,证实案发后对袁庄中心小学案发时所涉食品的检验情况。 11、证人张某某、钱某某、崔某某、裴某某证言。 张某某,新密市防疫站副站长;钱某某,新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防治科科长;崔某某, 新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科工作人员;裴某某,新密市疾病预防中心检验科理化室工作人员。四人均系调查“6.5”事件的参与者,四人证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实事发后对该事件的调查及对相关食品的检验情况。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田淑芳供述。田淑芳供认:在2013年5月29日对新密市袁庄乡中心小学食堂的现场监督检查中,其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而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并表示深深悔过。 2、被告人郑砺骁供述。郑砺骁供认:2013年6月5日袁庄中心小学学生群体性食品事故的发生,是其平时工作不认真,监管不力造成的严重后果,并对自己的失职感到深深的悔改歉意。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淑芳、郑砺骁二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检查监管工作不到位,致使新密市袁庄乡中心小学的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未得到整改,导致该校学生在校就餐后大批学生出现腹痛、腹泻、呕吐等症状,致200余名学生入院接受治疗,被多家互联网站报道,可搜索结果达1000余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淑芳、郑砺骁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可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田淑芳、郑砺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因此,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田淑芳、郑砺骁所犯玩忽职守罪罪行,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田淑芳、郑砺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田淑芳、郑砺骁犯罪情节轻微可不判处刑罚,依法可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淑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郑砺骁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杨进生 审 判 员 乔建忠 人民陪审员 吕福村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金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