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崔俊红与被上诉人王海连离婚纠纷一案
| 上诉人崔俊红与被上诉人王海连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6:50:47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9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连,女。 委托代理人路铠铭,河南省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俊红,男。 委托代理人张超宇,男。 上诉人崔俊红因与被上诉人王海连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2)林河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海连及其委托代理人路铠铭、被上诉人崔俊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超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2)林河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 判 长 张 屹 审 判 员 赵锐平 代理审判员 闫 海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茂森 安法网926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