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富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李明富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6:51:41 |
|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刑初字第100号 |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明富,男,1952年1月17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3年1月16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1月29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3年2月1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李明富酒后驾驶豫S2L431号两轮摩托车从商城县上石桥镇杨寨村到黄坡村,由南向北行驶至双河村路段时,将步行的陈某撞伤。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左侧颞部硬膜下血肿并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属重伤;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李明富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4mg/100ml;经商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明富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另查明:在侦查期间,商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2年11月12日将被告人李明富作为在逃人员上网通缉,被告人于2013年1月16日主动到商城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明富在庭审中对上述失事实供认不讳。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立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款条、谅解书、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表,商城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血醇检验报告单、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明富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后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致发生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且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辆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肇事行为发生并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询问后,在等待处理期间获知因交通肇事行为被公安机关通缉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且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明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赵 开 友 二0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 金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