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杜兆峰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解放区人民法院
2016-07-10 21:46
被告人杜兆峰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9-17 17:00:38
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解刑初字第217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兆峰,男,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3年6月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3年6月14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3年6月15日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柱、曹韶鹏,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3〕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兆峰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冬青、代理检察员赵子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兆峰及其辩护人赵柱、曹韶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杜兆峰在焦作市解放区南通路“李记牛肉面”饭店门口酒后闹事。治安服务点执勤民警荆XX带领巡防队员丁XX、范XX赶到现场处理此事,杜兆峰拒不配合,并强行要返回现场打人,民警荆XX阻拦时,杜兆峰一拳击中荆XX面部。民警将其带至治安服务点北边的“工矿招待所”内进行规劝,杜兆峰将民警荆XX摁倒在“工矿招待所”内的沙发上。后杜兆峰强行从“工矿招待所”出来要返回现场,在民警荆XX进行拦阻时,又对荆XX的前胸、脸部进行殴打。增援民警赶到后,将杜兆峰控制并带离现场。

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范XX等人证言;被告人杜兆峰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兆峰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杜兆峰案发后积极赔偿荆XX的损失并得到其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

被告人杜兆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兆峰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意见。但认为当时的三名干警是焦作市公安局焦南派出所的干警,本案由该所侦查难免会影响到案件的真实情况,所以该案存在程序问题;被告人不存在酒后闹事情况,被告人认为朋友被打,处于保护朋友才发生了该案情况,如果说清楚了就不会发生妨害公务的情况,被告人的行为显著轻微,认罪态度好,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杜兆峰在焦作市解放区南通路“李记牛肉面”饭店门口酒后与陈XX因电动车碰倒赔偿问题发生争执。治安服务点执勤民警荆XX带领巡防队员丁XX、范XX赶到现场处理此事,杜兆峰拒不配合,并强行要返回现场打人,民警荆XX阻拦时,杜兆峰一拳击中荆XX面部。民警将其带至治安服务点北边的“工矿招待所”内进行规劝,杜兆峰将民警荆XX摁倒在“工矿招待所”内的沙发上。后杜兆峰强行从“工矿招待所”出来要返回现场,在民警荆XX进行拦阻时,又对荆XX的前胸、脸部进行殴打。增援民警赶到后,将杜兆峰控制并带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杜兆峰亲属多次到医院看望荆XX,并赔偿了荆XX的经济损失,荆XX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杜兆峰的供述:案发当晚7点左右,我和女朋友以及我的朋友李X等人在卫校西街对面南边的那条街上赵记烩面对面的一家饭店门口吃饭,我当时喝了一塑料杯白酒、一罐青岛啤酒。正吃饭时,李X一个姓胡的朋友来了,大约一两分钟后,不知道为啥和李X打起架了,我赶紧上去拦架。拦开后,我把姓胡的送走了。然后我又回到饭店门口,见李X不知道为啥躺到地上了,在他旁边还有一个穿白衣服的中年男子,我以为是这个中年男子把李X打翻了,就上前去推搡这个中年男子。这时站在一旁的一名穿蓝色警服、戴警帽的警察和两名协警就过来拽我。两个协警来分别拽着我的两个胳膊,把我的手背到后面,那名警察按着我的脖子,他们一起把我拽到马路对面的一个垃圾桶那里,把我按到地上了,我说,我伙计被打成那样了,你们凭啥按着我啊?他们还是按着我不让我起来,我让他们松手,他们也没有理我,这时那个警察打电话叫支援,我说,你们放开我,你们不是我的对手,我一使劲,就挣脱开他们起来了,那个警察直接拽住我的头发,搂着我的胳膊,把我拽到旁边的一个招待所里了,招待所的工作人员不让我们在那里待,警察又拽着我头发把我拽出去了,拽到刚开始按我的那个垃圾桶那里了,我又挣脱他,我跑过马路,跑到李X那里,当时李X躺在地上,把李X扶着坐起来,当时我就有点生气了,看着李X被人打了,警察又拽我的头发,我就打电话叫人,大约过了五分钟左右,我叫的朋友来了,把协警和拽我头发的警察都堵住了,不让他们走。又过了大约二十多分钟,又过来几个穿警服的警察,还有几个便衣警察。后来我在看热闹的人群中发现有个穿白衣服的人,这个人是打李X的三四个人里的其中之一,我就去打这个穿白衣服的人,但是后来的一个警察站在我和白衣服中间挡着,我的拳蹭住这个警察左脸颧骨了。大约过了半个小时,我朋友劝我让我跟警察走,我就跟着警察走了。在马路对面,我用力甩胳膊挣脱警察和协警时,在甩胳膊的过程中,我的手打到那名警察了,但是打到哪个部位了我不清楚。

2、荆XX的陈述:案发当晚,我受单位指派领两名巡防队员在建设路与南通路交叉口夏季服务台服务时,马路对面李记拉面饭店老板来到服务台,说饭店门口有人打架,让我们过去,我们到后,经了解,系一桌吃饭的人自己在打架,在打架中将旁边另外群众的电动自行车损毁。我们做工作,让打架一方赔偿对方,打架一方有一个人赔偿电动车主一百元钱,电动车主推车准备走时,赔钱的那个人就用手击打电动车,并且用脚跺,电动车倒在地上,那个人因酒多也倒在地上,他们一块吃饭的一个光背的人就上前追打那个电动车车主,我看到这就拦那个光背人,不让他打人。我和两个巡防队员就拉住光背人朝马路对面夏季服务台走,让其冷静后再说。到夏季服务台后,问他叫什么,他拒绝回答,并且非往马路对面去。我们三个人就拦住他不让他过去,在拦的过程中,他就开始骂人,并朝我的脸上打了一拳。打过后我就和巡防队员拽住他头发将他往一个旅社拉,到旅社后,他又朝我脸上打了一拳,并且跺了两脚,也朝巡防队员跺。我们三个人都摁不住他,他最后挣脱我们后,又往马路对面去准备打人,我们拽住不让他去对面,他又将我手里拿的对讲机摔到地上,我就打110让巡组增援,过了一会儿110巡组来后,我就带着损毁电动自行车的人到刑警队说明情况。

3、证人范XX的证言:案发当天晚上7点半,我、丁XX配合民警荆XX在卡点治安服务台值班,对面李记牛肉面饭店的老板跑来,说他们饭店有人在闹事,让我们去处理一下。荆XX就带我和丁XX一起到路对面,就看到一个赤膊的年轻男子在推搡一个穿白衣服的中年男子,我听周边的群众说,大致是因为白衣男子的电动车被赤膊男子那方人碰坏了,因为赔偿问题发生了纠纷。荆XX上去给他们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赤膊的男子不知为何上去用双手朝白衣男子身上乱打了好几下。荆XX先制止赤膊男子打人的行为,然后我们把这个赤膊男子带到路西侧去了解情况,荆XX先是拿出对讲机向指挥中心汇报,这时这个赤膊男子感觉到情况不对劲想走,荆XX拦着不让他走,这个赤膊男子突然上前用拳头朝荆XX的脸部打了一拳,当时荆XX正在用对讲机,这一拳把对讲机打到了地上,荆XX用双手去控制赤膊男子的双手,赤膊男子就用双手往荆XX身上脸上乱抡,其中有一拳打到了荆XX的鼻子上,荆XX捂着鼻子,用手指着他告知他:你这样是袭警!这个男子还是乱抡,不听劝告。这时荆XX上去把他上身控制住,然后我们三个人一起拉着他把他拉到了西边路边的招待所里。进了招待所,赤膊男子还是用双手乱抡乱打,他还摁着荆XX,用胳膊肘顶着荆XX,把荆XX摁在沙发上。之后他不听劝阻,强行从招待所出来,在招待所外面,赤膊男子又用手乱抡,荆XX一直在劝他冷静,他不听,他还用拳朝荆XX的前胸、脸上打了两三拳,之后赤膊男子又往东跑到李记牛肉面饭店外面又去追着穿白衣服的那个人打,这时又来了几个增援的民警,派出所的朱XX上去拦着赤膊男子,不让他打人,赤膊男子当时抡着胳膊去追打穿白衣服的人,中间朝朱XX身上也打了一下,打在朱XX的头上。之后我们一起上去把赤膊男子控制住了,随后将其带到了焦南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          

4、证人丁XX的证言证实:其和范XX以及荆XX在服务台执勤,八点半左右,李记牛肉面饭店门口发生纠纷,其三人到跟前,看到两桌人因为一辆被摔倒的电动车发生争吵。其中被告人一方的一个高个子年轻孩给了电动车车主一百元钱,电动车主准备骑电动车离开时将高个子年轻孩带翻在地。被告人不愿意,开始对电动车主又是骂又是拳打脚踢。其三个人拉住被告人的胳膊把他拉到对面的服务台旁边,被告人还是不停的骂,还一窜一窜想往对面去打人。其三个人极力拉住被告人不让动,被告人在挣扎的过程中开始抡着拳头打,一下将荆XX手里的对讲机打掉在地。被告人被拉到工矿招待所的大厅后,让被告人坐下来,被告人不坐,然后硬按着把他按到沙发上,被告人挣扎着起来,搂着把荆XX按倒在沙发上,其和范XX赶快将被告人从荆XX 身上拉开,被告人借机出了门。荆XX 跟了出来,开始打电话,但被告人不让他打,被告人朝荆XX 的头部面部打了三、四拳。

5、证人芦XX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晚上8点左右,被告人等四个人在其饭店吃饭,他们喝了白酒以后又喝了不少啤酒,这时他们发生打骂、追逐,在追逐过程中,把旁边桌子上吃饭的人停在路边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撞翻了。电动车被撞翻的那桌客人让赔偿,被告人在那耍横,其见被告人耍酒疯,就去马路对面的治安服务台叫警察过来。治安服务台那里的一名警察和两名协警过来后,询问情况期间,其有事离开,等其回来后其见被告人跟警察在马路对面,警察让他坐到那里,他不坐,还在那里拍治安服务台的桌子,跟警察大叫,并推那名胖警察,胖警察一直往后躲,两名协警一直在旁边阻拦,但是拽不住他,被告人可能借着酒劲,开始打那名胖警察,他先朝胖警察脸上打了一拳,把胖警察的警帽也打掉了,胖警察也没有还手,而是和两名协警一起把他拽到了治安服务台北边的工矿招待所里了。

6、证人赵XX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时,其在自己经营的工矿招待所里说话,忽然听到外面很吵,没一会儿,有两名巡防队员、一名民警将被告人拽进招待所,被告人不听劝阻,吵着要出去,胖民警对被告人说让他坐到沙发上冷静一下,被告人不听,民警就想按住他让他坐到沙发上,被告人不坐,还拽住民警的衣服,把胖民警按倒在沙发上,用肘顶住胖民警的胸口。两名巡防队员一直在旁边拽被告人,但是拽不动,胖民警又翻起身,然后和巡防队员一起在那里按被告人,想让他坐到沙发上,但是一直按不住,这样持续了五分钟左右,被告人一下甩开拽他的民警和巡防队员,跑出了招待所。

7、证人陈XX证言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一桌吃饭的人发生口角、打架,期间将其停放的电动车碰翻,后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就冲过来对其一边骂一边用脚跺。这时,其看到一名民警和两名巡防队员拉着被告人的胳膊将被告人拉到对面。大约过了七八分钟,被告人又返回来打人,其赶紧来回跑躲着,后来过来好几个民警把被告人拦住。

8、证人赵X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晚上七八点,其和杜兆峰一起到南通路李记牛肉面饭店找朋友吃饭,大约晚上8点30分左右,不知道怎的,李X和一起吃饭的男子打起来了,杜兆峰在一边拦架,那个男的赶紧往北跑,李X去追,也不知道是他们中的谁将路边的一辆踏板电动自行车碰倒了,电动自行车车主说车把被摔坏了,李X很不情愿的赔了电动车车主一百块钱,赔过钱后,李X站在电动车侧前方,用力拍着电动车前面大声嚷,你们赶紧走吧,那个电动车车主,一拧电动车电源把,车猛的向前跑,不知道是将李X撞倒了还是带倒了。杜兆峰一看李X摔倒在地上,就开始和电动车车主推搡,这时过来一名警察和带红袖章的男子,他们怕打起来,就将杜兆峰带到南通路路西,杜兆峰和警察去路对面很长时间都没有来,期间其和一起吃饭的朋友将李X往卫校医院送,回来后,看见又来了两辆警车,杜兆峰站在李记牛肉面饭店南边十九中家属院门口,当时杜兆峰就在和民警推推搡搡,他说警察拽他头发了,嘴里骂骂咧咧,还撕扯着追着一个胖民警。之后其看见民警拽着杜兆峰的胳膊,准备将他带去派出所,但很快警察就松开杜兆峰了,过了一会,杜兆峰就上了警车,被带到派出所了。

9、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以及照片证实:执法的过程以及被告人妨害公务的事实。

10、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关于荆XX的身份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谅解书以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兆峰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杜兆峰亲属在案发后赔偿了荆XX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荆XX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对被告人的量刑意见不当,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解的当时执行公务的三名干警系本案侦查机关的干警,由该侦查机关侦查本案,存在程序问题的意见,因于法无据,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杜兆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兆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党  莉

                                             审  判  员    郑连生

                                             人民陪审员    郭守仪

                                             

                                             二○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孟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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