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燕庄村委会(以下简称黑庄村民组)因与被上诉人郭富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 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燕庄村委会(以下简称黑庄村民组)因与被上诉人郭富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7:04:52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62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燕庄村委会黑庄第一村民组。代表人巴二栓,组长。 委托代理人姚锐,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富昌,男,汉族,1948年8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景伟,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振蒲,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燕庄村委会(以下简称黑庄村民组)因与被上诉人郭富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4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黑庄村民组委托代理人姚锐,被上诉人郭富昌及委托代理人杜振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42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32元,退还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燕庄村委会。 审 判 长 张 红 审 判 员 宁 宇 审 判 员 闫天文
二○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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