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开妍与李书林离婚纠纷一案
| 石开妍与李书林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7:14:01 |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017号 |
原告石开妍,女,汉族,1977年3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波,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书林,男,汉族,1975年4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广东,男,汉族,1976年11月2日出生。 原告石开妍诉被告李书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开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辉、王永波,被告李书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广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开妍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前没有感情基础,经被告花言巧语威逼利诱,无奈结婚,希望婚后可以建立感情,谁知婚后双方仍长期无法建立感情,由于原告性格原因,长期妥协,希望有子女后能够建立感情,但实际情况却差强人意,不但没有改善反而变本加厉,家庭矛盾不断增加直至不可调和,并伴随时而的家庭暴力,2011年原告忍无可忍提出离婚并诉至法院,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经不住被告假意求和而撤诉,后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了孩子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为了自己和孩子以后的幸福,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女儿的监护权归原告,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500元;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书林辩称,原、被告婚前在大学期间就情投意合,原告读研究生时被告陪着原告在上海读研究生,双方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也很好,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孩子成长,被告有什么缺点以后可以改正,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因此,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大学同学,于2007年3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10月15日生育一女李XX,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于2011年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2013年7月27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原告撤诉申请、户口本、原、被告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较好并生育一个女儿,虽因家务琐事生气,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如果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抚养好孩子,原、被告仍是一个幸福的家庭。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石开妍与被告李书林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石开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卫敏 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 人民陪审员 孙培凤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政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