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桂英与被告杜喜中离婚纠纷一案
| 原告方桂英与被告杜喜中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7:15:18 |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襄民初字第610号 |
原告:方桂英,女,1941年8月22日生 。 被告:杜喜中,男,1933年11月29日生 。 原告方桂英与被告杜喜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桂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喜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桂英诉称:原、被告于1960年结婚,被告经常施以家庭暴力,致使原告身体伤痕累累,前几年被告离家出走,这两年回到家中,生病时被告不看望,在外找女人,用子女给付的赡养费私自给女儿买房子,前些年因生气,强行将妻弟方文庆绑到家中,私设公堂,现在变本加厉,改成晚上殴打原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证据2、户口本复印件2份。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 证据3、丁营乡西杜村村民委员会介绍信1封。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长年生气吵架。 证据4、照片4张。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打伤原告。 被告杜喜中缺席无答辩意见,亦未向本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60年结婚,婚后生育三儿两女,现均已成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原告曾长年离家出走,2011年原告回家后,原、被告仍经常吵架生气,2013年3月原告因与被告生气去弟弟家居住至今,2013年4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 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时,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损害赔偿金5000元、生活补助费5000元并要求分割原、被告婚后所建的两间平房。 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彼此忠诚,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和被告长年离家出走,近两年回来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的财产部分因无相关证据,本院不予保护。被告杜喜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方桂英与被告杜喜中离婚。 二、驳回原告方桂英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方桂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文献 助理审判员 樊高峰 人民陪审员 马 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薛宝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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