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付风山因与被上诉人乔艳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付风山因与被上诉人乔艳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7:18:15 |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焦民三终字第18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风山,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建国,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艳荣,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薛丽荣,焦作市马村区马村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付风山因与被上诉人乔艳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13)马民重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风山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建国、被上诉人乔艳荣及其委托代理人薛丽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13)马民重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国星 审判员 程全法 审判员 范炳鑫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