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高合同诈骗一案
| 被告人周高合同诈骗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7:40:59 |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浉刑二初字第217号 |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高,男,1961年7月9日出生。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1年4月29日被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09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抓获,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3)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高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5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周高虚构《万家灯火路面硬化承包合同书》,骗取被害人朱××信任,并承诺每次扣除工程款的30%偿还朱泽义借款,先后骗取朱××现金13.53万元后逃匿。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陈述,证人周×、卢××、张××等人证言,被告人虚构的《万家灯火路面硬化承包合同书》、被告人出具的借条及还款协议,信阳万家灯火实业有限公司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以承建羊山新区政和花园D区工程为由,与朱××签订借款协议,骗取朱××现金10万元的事实,经查,被告人因在羊山新区政和花园D区承包工程,向朱××借款并出具借款协议,同时被告人妹妹周×对该笔借款进行担保,被告人辩称该款已偿还,双方由此产生的借贷纠纷应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故对该起借款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被告人周高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冯新红 人民陪审员 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向自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