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广义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朱广义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7:47:06 |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荥刑初字第526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广义,男。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2]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广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紫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广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6日22时20分,被告人朱广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荥阳市古广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江海啤酒厂门口处时,与同向行驶的叶某驾驶的越野车相撞,朱广义受伤住院。经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大队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广义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朱广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1.6mg/100ml。 被告人朱广义于2011年8月18日到荥阳市公安局主动投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血醇检验报告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朱广义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广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6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朱广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荥阳市古广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江海啤酒厂门口处时,与同向行驶的叶某驾驶的越野车相撞,致朱广义受伤住院。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大队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广义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朱广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1.6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朱广义于2011年8月18日主动到荥阳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广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血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广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广义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广义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广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吴松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尹永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