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棒交通肇事一案
| 李广棒交通肇事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7:49:12 |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二七刑初字第435号 |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广棒,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襄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3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取保候审, 2013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3]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广棒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凡、被告人李广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9日,被告人李广棒驾驶豫10/90285号拖拉机载被害人李二晓沿本市二七区侯石路至郭家嘴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郭家嘴郑供南二街10号线杆南11.80米处时发生事故,致李某当场死亡。公安人员接报警后在现场将被告人李广棒抓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认定,李广棒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现双方均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告人李广棒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广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提取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受理经过、到案经过、110报警服务台的证明、酒精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车辆的行驶证、被告人的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李某某、李某的证言;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电话受理登记单;交通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的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广棒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广棒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李广棒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广棒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李广棒案发后,能够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李广棒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广棒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靖 二Ο一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国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