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小娥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人民政府、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侯寨社区管理委员会、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侯寨社区管理委员会第一居民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 再审申请人王小娥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人民政府、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侯寨社区管理委员会、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侯寨社区管理委员会第一居民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7:59:07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341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小娥,女,汉族,1950年7月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南中洋,该乡乡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侯寨社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海斌,该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侯寨社区管理委员会第一居民组。 负责人:郭东兴,该居民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王小娥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人民政府、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侯寨社区管理委员会、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侯寨社区管理委员会第一居民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郑民二终字第12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小娥申请再审称: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王小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王小娥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调解书违反调解自愿原则,且该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故王小娥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小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小娥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解 梦 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