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邬玫因与被申请人管生晨离婚纠纷一案
| 再审申请人邬玫因与被申请人管生晨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8:10:17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517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邬玫,女,汉族,1970年12月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管生晨,男,汉族,1966年2月10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邬玫因与被申请人管生晨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郑民二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邬玫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管生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邬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邬玫申请再审称管生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邬玫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邬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邬玫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解 梦 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