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aa与程b离婚纠纷一案
| 朱aa与程b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8:07:12 |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魏北民初字第144号 |
原告:朱aa,女,汉族,1984年8月2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xx号,现住上海市xx,身份证号码411426xx。 被告:程b,男,汉族,1984年4月17日出生,住址许昌市xx,身份证号码412326xx。 原告朱aa因与被告程b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荣胜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1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aa,被告程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aa诉称:原、被告系高中同学,于2005年确定恋爱关系,于2012年2月8日在许昌市魏都区登记结婚,2013年2月14日生一男孩程xx。婚前两人系自由恋爱,偶有吵架,感情基础一般。婚后两人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吵架、打架、摔东西,感情基础不好。原告称被告因为小事对原告经常打骂,有暴力倾向。怀孕期间,被告因为口角之争用拳头对原告肚子狠打,导致原告差点流产,产生巨大心理阴影。坐月子期间被告逼迫原告到民政局离婚,并强迫原告写下离婚协议。目前原告被迫离开被告肚子带领孩子在外租房居住。被告在孩子不足3个月内多次对原告殴打,导致原告身上多处受伤,且公安局均记录再案。前与上述原因,原告认为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不能再共同生活。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要求2/3的财产分配;婚生子程东城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并且先一次性支付一年的抚养费;被告支付原告精神赔偿费30000元;被告支付救助金3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程b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财产平分,不同意原告所说的分割2/3的财产;小孩的抚养权归被告,不用原告支付抚养费;精神赔偿、救助金不同意支付,愿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于2012年2月8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14日生一子程东城。双方婚前交往时间长,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来因为一些琐事经常生气、打架。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相互理解,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的原、被告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还伴有打架行为,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双方都同意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同意原告朱aa与被告程b解除婚姻关系; 2、 婚生子程东城跟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2013年7月起每月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600元,到小孩18周岁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程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荣 胜
二0一三年六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朝 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