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传豹、崔保丽、陈满堂、陈志红、耿继芳、杨坤坤、张军民、孔祥芳诈骗罪一案

文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16-07-10 22:29
张传豹、崔保丽、陈满堂、陈志红、耿继芳、杨坤坤、张军民、孔祥芳诈骗罪一案
提交日期:2013-09-17 18:19:47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二七刑初字第20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祥芳,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因涉嫌诈骗于2012年11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阳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保丽,女,1966年11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息县。因涉嫌诈骗于2012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郭国平,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满堂,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因涉嫌诈骗于2012年11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陈志红,女,1966年11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因涉嫌诈骗于2012年11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运华、冯超,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坤坤,男,1988年3月8日出生于河南息县。因涉嫌诈骗于2012年11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张传豹,男,1972年3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0年12月18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7月4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2010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1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2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军红,庞广才,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军民,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因涉嫌诈骗于2012年11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耿继芳,女,1953年9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因涉嫌诈骗于2012年11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徐恩民,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3]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祥芳、崔保丽、陈满堂、陈志红、杨坤坤、张传豹、张军民、耿继芳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3年4月24日提出了延期审理的建议,本院予以准许。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吉利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祥芳、崔保丽、陈满堂、陈志红、杨坤坤、张军民、张传豹、耿继芳及孔祥芳的辩护人李阳阳,崔保丽的辩护人郭国平,陈志红的辩护人李运华、冯超,张传豹的辩护人张军红,耿继芳的辩护人徐恩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起,被告人陈满堂、陈志红、耿继芳、杨坤坤、张军民、孔祥芳、崔保丽、张全豹经预谋后,制定冒充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生,骗取病人钱财的计划。由被告人崔保丽在本市二七区鑫苑国际城市花园38号楼2单元12楼070号租一套房屋,充当“医生”的家,并购进药材,被告人孔祥芳负责日常管理,被告人张军民负责望风,被告人陈满堂、陈志红充当医托,被告人杨坤坤冒充中药药剂师,被告人张传豹协调关系,分别于2012年10月22日、10月24日、11月3日、11月6日、11月7日、11月24日、11月26日、11月27日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白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易某某、刘某某现金共计18 180元。其中被告人耿继芳2012年11月26日开始冒充医生为被害人易某某、刘某某开出不能治病的药方。2012年11月27日,公安人员在本市二七区鑫苑国际城市花园38号楼2单元12楼070号将被告人陈满堂、陈志红、耿继芳、杨坤坤、张军民、孔祥芳抓获。2012年12月3日,公安人员在大学路派出所将打听消息的被告人崔保丽抓获。2012年12月31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张传豹抓获。现赃款未追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崔保丽、孔祥芳、陈满堂、陈志红、杨坤坤、张军民、张传豹、耿继芳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八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崔保丽、孔祥芳、陈满堂、陈志红、杨坤坤、耿继芳系主犯,被告人张军民、张传豹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孔祥芳、崔保丽、杨坤坤、张传豹、张军民、耿继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陈满堂、陈志红对起诉书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均辩称,其二人是2013年11月19日才参与犯罪的,此前发生的事情不知情,其不是主犯。

被告人陈志红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志红参与诈骗时间较短,不是主犯,归案后又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耿继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耿继芳系初犯,系从犯,有未遂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孔祥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孔祥芳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较小的主犯,又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崔保丽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崔保丽系初犯,诈骗数额较小,建议判处缓刑。

被告人张传豹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传豹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起,被告人崔保丽、孔祥芳经预谋后,由被告人崔保丽在本市二七区鑫苑国际城市花园38号楼2单元12楼070号租一套房屋,购进药材,计划冒充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生,骗取病人钱财。后被告人陈满堂、陈志红、耿继芳、杨坤坤、张传豹、张军民等受雇佣先后参与该起诈骗犯罪。经分工,由被告人孔祥芳负责日常管理,被告人陈满堂、陈志红充当医托,诱骗病人前来看病,被告人耿继芳冒充郑州大学一附院专家为受骗病人看病开药,被告人杨坤坤假扮药剂师给被骗病人抓药,被告人张军民负责望风,被告人张传豹协调外围关系。几人按照分工自2012年10月22日至同年11月26日期间,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白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易某某现金共计15 480元。

2012年11月27日,八被告人用上述同样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刘某某,在刘某某欲交出2700元“药费”时,接报警的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当场将被告人陈满堂、陈志红、耿继芳、杨坤坤、张军民、孔祥芳抓获,并提取赃款27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2012年12月3日,被告人崔保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2年12月31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张传豹抓获。现全部赃款已由八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2年10月24日,其去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看病,有二位中年妇女主动给其搭讪,向其介绍河医大专家,并称知道专家的家,能带其前往看病。后其中一位妇女将其带到郑大一附院附近的一个家属院内,一路上有两名男子尾随。在家属院内其见到一位60多岁的男子,自称是河医大的教授,该男子给其看病后,开了几十付中药,其抓药花了2400元。后其返回河医时,发现医院专家牌上的照片与给自己看病的不是同一人,感觉受骗了。当时房间内有5个人,一个看病的老头,一个20多岁戴有眼镜的小伙子,带其去看病那个偏瘦中年妇女,一个黑色小西装的中年妇女,一个30多岁的短头发妇女。

2、被害人白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易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陈述的受骗经过与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基本相同。其中,被害人周某某2012年10月22日被骗870元;被害人王某某11月3日被骗2600元;被害人张某某2012年11月6日被骗2620元;被害人白某某2012年11月7日被骗2600元,被骗地点是棉纺路鑫苑国际花园38号楼12楼内070号的一个房间;被害人李某某11月24日被骗1750元;被害人易某某11月26日被骗2640元;被害人刘某某11月27日被骗2700元,正划价交款时,民警就进来了。

3、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被害人李某某、易某某、刘某某指认耿继芳就是实施诈骗的假冒女性医生的人。刘某某、易某某、白某某、张某某指认陈志红、陈满堂就是骗其的医托。杨坤坤就是骗其一起去假医生处的男性医托。刘某某、张某某指认杨坤坤就是在假医生处负责抓药的男子。刘某某、张某某指认孔祥芳就是在假医生处参与诈骗其的女子。张某某指认张军民就是10月24日去假医生处时跟在其后的男子。

4、证人孔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11月份,其应姐姐孔祥芳的要求,去孔祥芳和别人合伙开的诊所里当收银员,到了后发现这个诊所不会给别人看病,主要是利用医托去郑大一附院寻找外地来的病人,将他们骗到诊所,里面有其姐姐和合伙人找的医生,医生简单询问病人后,给病人开一些崔保丽从外面弄的药材,然后杨坤坤或者医托中没事的人把药材搭配包装,让病人交钱。11月26日,有一对夫妇买了2600多元的药,27日医托又带人来,医生开了2600元左右的药,刚准备交钱时被民警抓获。

5、证人郑大一附院治安室工作人员李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10月的一天,其在医院附近抓了三个行骗的医托,后有一自称叫张传豹的男子多次找其协调关系,让其将三人放掉。

6、证人苗某某证言证实,其将位于鑫苑国际城市花园38号楼2单元12楼的房子租给一个叫张军民的男子,从2012年11月5日开始,每月2000元,听中介说租房用来开医药公司。

7、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证人李某某指认被告人张传豹就是找其协调关系的人。

8、八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及庭审时均对参与医托诈骗犯罪的事实予以供认。

9、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份的一天,其去大学路派出所询问其丈夫张军民的情况,在派出所门口遇见了被告人崔保丽,二人进去后,崔保丽询问民警杨坤坤的情况,民警问其身份,崔保丽承认是杨坤坤的母亲,民警就将她带走了,后没有出来。

10、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学部出具的证明:大学路派出所送检的中药材经鉴定有下列药物:当归、白芍、藿香、甘草、木瓜及其他杂质,总重量160g左右,价值10元人民币左右,以上药物多属活血化瘀类药物。

11、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务处出具的证明:经核实,该院在职和退休职工中均无耿继芳此人。

12、本案另有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证明、相关情况说明、扣押发还清单、八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保丽、孔祥芳、陈满堂、陈志红、杨坤坤、张军民、张传豹、耿继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八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崔保丽、孔祥芳、陈满堂、陈志红、杨坤坤、耿继芳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军民、张传豹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传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崔保丽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八被告人的罪名及八名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耿继芳自2012年11月26日起参与实施犯罪的指控,经当庭查证,被告人耿继芳被抓获当日曾在公安机关供述其于2012年11月23日参与诈骗,该供述与被害人李某某(2012年11月24日受骗)对耿继芳的指认、辨认内容吻合,相互印证,可予以采信。故公诉机关该节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陈满堂、陈志红提出的其二人是2013年11月19日才参与犯罪的,此前发生的事情不知情,其不是主犯的辩解及被告人陈志红的辩护人提出的陈志红参与诈骗时间较短,不是主犯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关于二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时间,二人在公安机关均供述2012年11月初参与实施诈骗,庭审时又称系2013年11月19日后参与犯罪,虽然其同案犯没有证实二人犯罪的具体时间,但被害人张某某(2012年10月24日受骗)曾对二被告人予以指认辨认。 故可认定二被告人自2012年10月24日起即参与犯罪。二被告人充当医托与崔保丽等人共同诈骗被害人钱财,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耿继芳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耿继芳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耿继芳虽然参与犯罪时间较短,但其在医托诈骗案中冒充河医大专家骗人钱财,对犯罪的发生起到了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孔祥芳、崔保丽、耿继芳、陈志红的辩护人提出几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虽然上述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几被告人为谋取私利,诈骗被害人用于治病的医疗款物,不但给被害人经济上造成了损失,且间接延误了被害人的治疗时机。其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主观恶性较深,依法应从重处罚,不宜适用缓刑。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传豹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传豹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孔祥芳、崔保丽、陈满堂、陈志红、杨坤坤、张军民、张传豹、耿继芳参与诈骗他人现金,其中被告人孔祥芳、崔保丽、杨坤坤、张传豹参与诈骗金额15 480元,被告人陈志红、陈满堂、张军民参与诈骗金额为14 610元,被告人耿继芳参与诈骗金额为4390元,均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孔祥芳、崔保丽、陈满堂、陈志红、杨坤坤、耿继芳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被告人崔保丽、孔祥芳系该诈骗犯罪的组织策划者,作用较大,其余几被告人系受雇佣参与犯罪,作用相对较小,可酌定从轻处罚;2、被告人张军民、张传豹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3、八被告人诈骗老年人的医疗款物,可对酌定从重处罚;4、被告人张传豹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5、被告人崔保丽系自首,可从轻处罚;6、被告人孔祥芳、杨坤坤、耿继芳、张军民、张传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7、案发后,八被告人家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对八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祥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55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4年6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崔保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2014年6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陈满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4年5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陈志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4年5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杨坤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4年4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传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军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5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3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耿继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3年9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邢  燕

                                             代理审判员    李  魁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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