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玉锋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景玉锋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8:43:15 |
|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登刑初字第404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景玉锋,男。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30日被逮捕,2013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3]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玉锋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景玉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0日8时许,被告人景玉锋在登封市大冶镇石岭头村老王楼煤矿副井东侧,在驾驶工程车倒车途中,未注意车后情况,将正在车后的刘XX撞倒碾压致其当场死亡。 当日11时许,被告人景玉锋拨打110报警并到登封市公安局大冶派出所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景玉锋的供述;证人刘XX、席XX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景玉锋到案经过及有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景玉锋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景玉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0日8时许,被告人景玉锋在登封市大冶镇石岭头村老王楼煤矿副井东侧,在驾驶工程车倒车途中,未注意车后情况,将正在车后的刘XX撞倒碾压致其当场死亡。当日11时许,被告人景玉锋拨打110报警并到登封市公安局大冶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景玉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XX、席XX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赔偿协议、收到条及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景玉锋到案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玉锋因疏忽大意剥夺他人生命权,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景玉锋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景玉锋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景玉锋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景玉锋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 判 员 邵 博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