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会闯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吴会闯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9:07:32 |
|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登刑初字第425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会闯,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3]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会闯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国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会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17日1时许,被告人吴会闯驾驶豫A308K6小型轿车,沿登封市龙禹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登封市大冶镇朝阳沟路段,将躺在非机动车道内的吕XX撞伤,吕XX经抢救无效死亡。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吴会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吴会闯的供述;证人王XX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会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会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1时许,被告人吴会闯驾驶豫A308K6小型轿车,沿登封市龙禹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登封市大冶镇朝阳沟路段,将躺在非机动车道内的吕XX撞伤,吕XX经抢救无效死亡。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吴会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会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 证人王XX、李XX、王XX、范XX、李XX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撤诉申请书、和解协议书、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吴会闯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会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会闯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吴会闯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吴会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00元,并得到谅解,又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会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 判 员 孙素平
二○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梁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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