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风英诉李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蒋风英诉李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9:44:42 |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515号 |
原告蒋风英,女,汉族,50岁,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李道庆,男,汉族,45岁,住郑州市二七区。 原告蒋风英诉被告李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风英的委托代理人闫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道庆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风英诉称:2011年5月30日,被告李道庆向原告蒋风英借款20 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绝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 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 000元的事实。 被告李道庆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确认如下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该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特征,本院予以采信,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0日,被告李道庆向原告蒋风英借款 20 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有李道庆借到蒋风英20 000元整。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 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道庆向原告蒋风英借款20 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其事实清楚。被告李道庆拖欠原告借款20 000元不予偿还,对形成本案纠纷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 00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道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蒋风英借款 20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道庆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周俊萍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人民陪审员 李 新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斐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