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胜利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史胜利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20:41:44 |
| 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301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胜利,男,1978年8月2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案发时系河南省国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5月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胜利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胜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日至2012年9月3日,被告人史胜利利用其河南国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的身份,私自截留经手的公司货款、版费、订金等款项。经审核,史胜利截留款项共计48270元。2013年5月16日,史胜利家属赔偿河南国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九万元整。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胜利在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史胜利的供述,证人张X、高XX、滕XX的证言,汝州市公安局汝公经鉴通[2012]0299号鉴定结论通知书,2013年5月16日史胜利之妻蔡XX与河南国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谅解书及相关书证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胜利作为河南国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胜利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胜利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晓 辉 审 判 员 刘 兵 伟 人民陪审员 张 鹏 飞
二○一三年 九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李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