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连奎与吕床荣离婚纠纷一案
| 彭连奎与吕床荣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21:40:51 |
|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罗民初字第328号 |
原告彭连奎,男。 被告吕庆荣,女。 原告彭连奎与被告吕床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连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庆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连奎诉称,其与被告吕庆荣婚后因感情不和,被告吕庆荣离家出走,至今不与其联系,对儿子也不尽抚养义务。现双方已分居达十三年之久,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吕庆荣离婚;婚生子由其本人抚养,被告吕庆荣不负担子女抚养费。 被告吕庆荣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冬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2年12月双方在罗山县龙山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5年11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彭甲。后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被告吕庆荣于2000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不归,从此下落不明,在此期间也不与原告彭连奎联系,双方现已分居达十三年之久。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龙山乡十里头村委会证明、户口簿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婚后虽然生育一子,但后来因琐事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吕庆荣离家出走,从此不与家人联系,双方现已分居达十三年之久,互不尽夫妻义务,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构成要件。原告彭连奎提出离婚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彭连奎与被告吕庆荣离婚。 婚生子彭甲由原告彭连奎抚养,被告吕庆荣不负担子女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彭连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亮 审 判 员 赵 斌 人民陪审员 马俊辉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