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焦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焦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21:48:57 |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焦民一终字第171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月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之淏,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焦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万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全海,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焦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1)武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河南省新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之淏、被上诉人焦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谢全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苏 凯 审 判 员 鹿守全 代审判员 张卫芳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永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