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宋小平与被上诉人武陟县金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宋小平与被上诉人武陟县金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23:42:18 |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焦民一终字第226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小平,男, 1964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金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艳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立新,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小平与被上诉人武陟县金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宋小平于2012年9月3日诉至武陟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武陟县金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返还扣押的奶牛23头(价值约253000元)、赔偿经济损失41823元。2013年5月30日,武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武民北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宣判后,宋小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小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春、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奶牛23头,并明确了该23头奶牛的价值253000元,另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1823元,上述请求属于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原审认为宋小平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而驳回起诉不当,本院应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3)武民北初字第32号裁定; 二、指令武陟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苏 凯 代审判员 田 亮 代审判员 原小波 二○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永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