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高中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陈高中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8:34:16 |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济刑初字第189号 |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高中,男,1973年6月4日出生。 辩护人卢心波,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3)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高中犯受贿罪,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宁,被告人陈高中及其辩护人卢心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6日,吴占明(另案处理)为让被告人陈高中帮其通过不公开招标方式,承包位于济源市下冶镇坡池村第一居民组地界内的羊圈窑(地名)矿坑,向陈高中汇款10万元。后因该矿坑公开招标,吴占明未能中标。2009年4月13日,陈高中以其本人名义同坡池村第一居民组签订了承包开采协议,以23万元承包了位于该村第一居民组地界内的后大块地(地名)矿坑。陈高中让吴占明给其送款30万元,并在协议书背面注明“矿坑全权委托吴占明开采经营”后把协议交给了吴占明,同时承诺帮助吴占明处理采矿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在吴占明承包矿坑过程中,陈高中为使吴占明顺利开采,分别支付陈往仁家2.5万元、陈建孝1万元、陈林豹、陈往钦父子2万元、陈往龙2万元、陈红星2万元、陈忠孝2万元、陈往庭3 000元,通过陈胜利支付群众赔偿款3万元,另抵顶吴占明应付的场地使用费1万元,以上共计15.8万元,余款1.2万元被陈高中占为己有。 另查明,被告人陈高中于2008年4月12日当选下冶镇坡池村党支部书记,2008年7月7日被任命为坡池村党支部书记。坡池村于2008年6月8日成立矿管小组,统一管理该村铝矾土矿的开采,陈高中任组长。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高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某、李某某、陶某某、王某某、陶某某、崔某某、高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转款凭证,坡池村2008年铝矾土管理会议记录,后大块地上矿坑开采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本案被告人陈高中在两次收受吴占明款项时,身份分别为当选村支书或者村支书,以及该村自行成立的矿管小组组长,上述身份均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故指控被告人陈高中犯受贿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陈高中作为坡池村村支书及矿管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在矿产资源发包过程中向吴占明索取财物,将其中的12 000元据为己有,并为吴占明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吴占明得以通过不公开招标的方式获得承包权,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于被告人陈高中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的6.2万元中,有5万元为了解决吴占明与群众的纠纷已支付给群众的辩解理由,有相关证人证言印证,故该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高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高中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13年8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范红海 审 判 员 胡向东 人民陪审员 王 磊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浩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