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南方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浮南方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8:40:25 |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济刑初字第218号 |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浮南方,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3)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浮南方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18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郭爱华,被告人浮南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31日22时许,饮酒后的被告人浮南方驾驶豫HW2887号牌轿车,沿济源市济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蟒河桥桥头路段时,撞在桥墩上,造成浮南方及乘车人史延龙受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浮南方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化验,浮南方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1.9534mg/100ml。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浮南方赔偿史延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 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浮南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史延龙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示意图,血醇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协议书,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浮南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1.9534mg /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属于醉酒驾驶,且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浮南方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浮南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 000 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员 范红海
二○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