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博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梁博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8:50:47 |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济刑初字第312号 |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博,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3)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刚花,被告人梁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26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梁博饮酒后后驾驶豫HAC108号牌轿车,行驶至济源市沁园办事处赵礼庄红绿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化验,梁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5.3988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梁博在被济源市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离开济源市,2013年8月7日被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苏市公安机关抓获,同日羁押于乌苏市看守所,后被济源市公安局押解回济源市。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济源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5.3988mg /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 000 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3年10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员 范红海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浩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