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真真与被告徐军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徐真真与被告徐军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8:50:15 |
| 舞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舞民初字第715号 |
原告徐真真,女,汉族。 被告徐军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彦亭,舞阳县文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真真与被告徐军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国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真真、被告徐军伟的委托代理人刘彦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军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徐真真与被告徐军伟于2010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 相识三、四个月后,双方于2011年1月20日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无生育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彼此之间缺乏必要的了解,加之在被告方的再三催促下,双方草率结婚,婚后,不但因双方性格差异,缺乏共同语言,更甚者被告为了骗取婚姻,隐瞒其婚前已有的生理缺陷,在原告结婚仅一个月后,被告以打工为名搪塞,后来在原告的催促下,双方去郑州求医,经医院诊断,被告精子成活率为0,精子粘稠度为0,染色体异常等不育疾病,被告见事情无法隐瞒,反而一反常态,经常用电话和短信对原告辱骂和恐吓,甚至以杀害原告来威胁,使原告长期生活在恐惧之中,经常提心吊胆。被告的所作所为,已使双方并未真正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已经无法和好,更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婚前财产棉被七条、海尔冰箱一台、美的空调一台、乐嘉摩托一辆、36寸液晶彩电一台、饮水机一台、落地扇一台、金戒指一枚。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一、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2010年9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在长达三、四个月的相互了解的基础上,自愿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有很好的感情基础。二、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从无生气、吵架现象,尤其是答辩人的家人待原告视为掌上明珠,比自己的亲生女儿还亲。结婚以来,被告的母亲少则几百,多则几千元给原告,短短两年多来,被告母亲给原告的零用钱就有一万多元。日常生活中,家里家外的活从来未让原告干过,就连原告的衣服都没让原告自己洗过,因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无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有和好的可能。三、假如离婚的话,原告应返还彩礼2万元。原告的婚前财产都是被告出钱购置的,故不应归还原告。四、至于原告诉状中所述被告隐瞒婚前已有的生理缺陷,经常用电话和短信对其辱骂、恐吓、威胁等现象,根本不存在。故请求法庭调解和好或者依法判决不准离婚为宜。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真真与被告徐军伟于2010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生育子女。原告徐真真结婚时带到被告徐军伟家的婚前财产有:棉被六条、太空被一条、海尔冰箱一台、美的空调一台、乐嘉摩托车一辆、36寸液晶彩电一台、饮水机一台、落地扇一台。2013年6月17日,原告徐真真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徐军伟应诉后在本院主持调解时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徐真真把美的空调和乐嘉摩托车留下,原告徐真真只同意把美的空调给被告徐军伟留下,不同意把乐嘉摩托车给被告徐军伟。原告徐真真的一枚戒指因本院无法查清去向,原告徐真真庭审中对此请求自愿放弃。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自愿放弃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应视被告对婚姻的和好不抱希望,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维护。原告的婚前财产仍归原告,被告应给付原告。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2万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于原告徐真真与被告徐军伟离婚。 二、被告徐军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真真婚前财产棉被六条、太空被一条、海尔冰箱一台、美的空调一台、乐嘉摩托车一辆、36寸液晶彩电一台、饮水机一台和落地扇一台。 三、驳回被告徐军伟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真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国 良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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