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习恺诉高远付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杜习恺诉高远付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8:54:26 |
| 新乡市新乡县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新民初字第600号 |
原告杜习恺,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永海,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远付,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加坤,新乡县七里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杜习恺诉被告高远付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2012年9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杜习恺于起诉之日申请对涉案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修复费用需要多少费用进行鉴定。2012年9月25日被告高远付向本院提起反诉,并申请对杜习恺的房屋面积进行鉴定。2013年5月27日新乡县人民法院技术科因原被告在长达数月之内没有依规定向鉴定单位缴纳相关费用,致使司法鉴定不能正常进行,决定终结本次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程序。2013年7月1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杜习恺之委托代理人白永海,被告高远付之委托代理人刘加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习恺诉称:2011年12月11日新乡县七里营镇刘店村进行新村建设,原告依新村规划规定获得了一处建房宅基地,为了依村规划尽快建好新房,与本村村民高远付协商达成建房约定,由高远付包工不包料为杜习恺建房。高远付将房主体、房顶盖好后,借故不再继续干。因需送还模板原告无法只好自己动手拆模板,拆下模板原告却发现多处露钢筋、房顶多处有坑,听懂行的人说是漏振引起的。随后因天下雨原告到新房去看,发现现浇顶的房顶多处漏水,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让他修复,被告就是不来修。要求被告立即修复原告干的屋顶直到不漏符合国家建房质量规定。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4份;2、现场照片5张。 被告高远付辩称:房屋质量没有问题。 反诉原告高远付诉称:2011年12月11日高远付为杜习恺建房,约定主体结构完工后支付工资,杜习恺主体完工后,不支付工资,现又将高远付诉至法院,要求反诉被告给付反诉原告施工款11550元。反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出勤表一份。 反诉被告杜习恺辩称:施工款已经给付,并且给多了。要求驳回其诉请,返还施工款。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有异议,认为房屋质量是否有问题应由专业机构鉴定。对反诉原告提交的证据,反诉被告有异议,认为系复印件,无原件相印证,不予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房屋质量有问题,房屋质量是否有问题应由专业机构鉴定,对照片不予采信。证人未到庭质证,对其证言被告又不予认可,故也不予采信。 对反诉原告提交的证据反诉被告异议理由成立,且房屋工程款应根据双方约定及实际施工面积确定,现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 依据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12月11日新乡县七里营镇刘店村进行新村建设,原告杜习恺依新村规划规定得到一处建房宅基地。为了依村规划尽快建好新房,原告杜习恺与被告高远付协商达成建房协议,由被告高远付包工不包料为杜习恺建房。所盖房屋由刘店村委会统一规划,建筑外观、高度均有图纸规定。2011年5月份被告高远付开始盖房,到2011年8月份被告高远付将房屋主体盖好,将屋顶封好。建房期间原告杜习恺已支付给高远付工程款9000元,且认为已超过其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现原告杜习恺认为被告高远付所建房屋质量有问题,要求对涉案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修复费用需要多少费用进行鉴定。被告高远付认为原告杜习恺尚欠其工资,要求对杜习恺房屋面积进行司法鉴定。2013年5月27日新乡县人民法院技术科因原被告在长达数月之内没有依规定向鉴定单位缴纳相关费用,致使司法鉴定不能正常进行,决定终结本次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高远付与原告杜习恺达成建房协议,并完成了部分工程,原告杜习恺也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现原告杜习恺认为被告高远付所建房屋质量有问题,但房屋是否有质量问题,如有质量问题如何修复,修复需要多少费用,均属于技术性非常强的专业问题,需要有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被告称原告杜习恺尚欠其工程款,原告杜习恺认为已超过其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现双方对工程价格计算标准、施工面积不一致,故需要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对被告高远付所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工程价格进行鉴定和评估。但原、被告在本院依法委托鉴定后,没有依规定向鉴定单位缴纳相关费用,致使司法鉴定不能正常进行。对所主张的诉请,原被告均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修复原告干的屋顶直到不漏符合国家建房质量规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被告高远付要求给付施工款11550元的反诉请求也不予支持。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杜习恺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高远付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杜习恺承担。反诉费90元,由高远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孟令旺 审判员 陈常军 陪审员 李纪红 二0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马晓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