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班振西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 被告人班振西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8:57:26 |
| 夏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夏少刑初字第118号 |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班振西,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15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2013年5月8日被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西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5月1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振西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班振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9日20时许,在夏邑县胡桥乡李王庄村生态园饭店附近,被告人班振西与胡桥乡尹庄村村民杨二x发生厮打,被告人班振西用啤酒瓶将随后赶到的杨二x的弟弟杨一x右侧上颌部划伤。经夏邑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一x右侧上颌部有一长3.6cm的创口与口腔相通,杨一x的损伤系轻伤。2013年5月21日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人班振西赔偿杨一x各项费用42000元,杨一x不再追究班振西的任何法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班振西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班振西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班振西的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伤情照片、被害人杨一x陈述、证人杨二x、王一x、王二x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振西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班振西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班振西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班振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彭秋丽
二O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蒋昊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