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志锋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卢志锋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8:57:36 |
|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开民催字第195号 |
申请人卢志锋,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5日。 申请人卢志锋申请宣告股权证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持有的股权证号码为0001512号、股权数为2044股的郑州银行股权证无效。申请人卢志锋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有权向发行人请求补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俊阳 审 判 员 彭 磊 代理审判员 孙 瑾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