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雪永、郭留记犯盗窃罪一案
| 被告人郭雪永、郭留记犯盗窃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03:45 |
| 夏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夏少刑初字第122号 |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雪永,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孔祥瑞,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留记,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雪永、郭留记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雪永及其辩护人孔祥瑞、被告人郭留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1日晚,被告人郭雪永、郭留记和一自称“王胜奎”的合谋,由“王胜奎”提供三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系2012年8月12日歧河乡小胡桥村胡迷家被盗车辆),被告人郭雪永、郭留记到夏邑县李集镇班楼村任xx家中盗窃小麦2900余斤以及床单、被罩等物品。在返回途中被夏邑县公安局李集派出所巡逻民警截获。经夏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物品价值399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雪永、郭留记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雪永、郭留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郭雪永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雪永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郭雪永宣告缓刑。 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告人郭雪永、郭留记的户籍证明、被盗物品照片、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夏)公(技)鉴(痕)字(2013)008号足迹鉴定书、被盗物品价格鉴定意见、证人杨巧芝的证言、被害人任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雪永、郭留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雪永、郭留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被盗物品被追回已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郭雪永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雪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郭留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上列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孙慧君
二O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