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秦文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诈骗罪,杨俊云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
| 被告人秦文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诈骗罪,杨俊云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02:42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75号 |
原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文成,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 辩护人杨志强,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俊云,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 辩护人于合金,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文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诈骗罪,杨俊云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汤少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文成、杨俊云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鹏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文成及其辩护人杨志强、上诉人杨俊云及其辩护人于合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2008年,“老丁”等人通过被告人秦文成从侯某某(另案处理)处分两次购买雷管共8000枚;同年,“老丁”等人又通过秦文成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分两次购买雷管共20000枚。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刘某某、侯某某、李某某辨认秦文成以及秦文成辨认李某某的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 2、同案犯李某某供述:2008年4月份时,我通过侯某某认识了在山西开矿的秦文成,之后秦文成就通过侯某某从我这里购买了4000枚左右雷管,后来我又通过侯某某卖给秦文成4000枚雷管。秦文成通过侯某某买过两次雷管以后,就直接和我联系,又从我手里买了两次雷管,每次1万枚,但交易时侯某某都在跟前。之后过了大约一个月时间,山西一个叫“成水”的人给我打电话说他是秦文成的朋友,原来一直买秦文成的雷管,想直接从我手里买雷管,不通过秦文成了。我猜秦文成可能把他买我的雷管卖给“成水”了。 3、同案犯侯某某供述:2008年的时候,老秦给我说买雷管开矿,我就给内黄的李某某联系,李某某就叫人把雷管送到汤阴给了我,而后我就把李某某送来的4000枚雷管卖给了老秦。第二次交易也是4000多枚,也是在汤阴交易。 4、被告人秦文成供述:2008年时,我在山西开铁矿时认识的“老丁”和“成水”要购买雷管,我就问侯某某有没有雷管,侯某某说可以搞到。“老丁”和“成水”就从山西来到汤阴,我介绍他们与侯某某见了面,并且让他俩和侯某某说好了价钱和数量,我又对他们双方说,如果质量有问题,侯某某要负责退货,那次交易1万枚以上。后来“老丁”和“成水”又买过侯某某四五次雷管,每次交易的时候,我们都在一块吃饭,目的是让我当个中间人。后来我通过侯某某认识了内黄的李某某,我知道他是造雷管的,我就把“老丁”和“成水”介绍给了李某某,让他们直接买李某某的雷管。但他俩也怕质量有问题,李某某不给退货,还让我在中间介绍,他们每次最少1万枚,最少与李某某交易了二次以上。 二、2012年3月份,被告人秦文成为诈骗他人财物,从“陈水”处购买了假雷管7000枚卖给被告人杨俊云,诈骗杨俊云现金20000元。杨俊云在不知是假雷管的情况下,驾驶秦文成提供的捷达轿车将7000枚雷管运至甘肃省文县销售,其中300枚雷管通过陶某东(另案处理)转卖他人。秦文成已将部分赃款退还杨俊云。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陶某东辨认杨俊云的辨认笔录、照片。 2、杨俊云发给秦文成的手机短信及陶某东发给杨俊云的手机短信证实商谈退货的情况。 3、秦文成和杨俊云互相发到对方手机上的关于各自银行账号的短信,杨俊云和秦文成、徐某磊的账户明细,陶某书的存款凭条:杨俊云和秦文成将各自的开户行和账号发给对方,以供对方汇款使用。陶某东用其父亲陶某书的银行卡在2012年3月1日和3月3日分别汇给徐某鹏的儿子徐某磊的账户上2万元和1万元,徐某鹏于当天将两笔款转汇到秦文成的账户上。秦文成于2012年3月29日将4000元汇到杨俊云的邮政账户上。 4、证人徐某鹏的证言:王某某让别人把3万元钱打到我儿子徐某磊的卡上,然后让我把这3万元钱汇到一个姓秦的河南人的卡上。 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l2年2、3月份时,我儿子杨俊云给我说了秦文成的银行卡号,我让陶某书先把钱打到了徐某鹏的卡上,然后让徐某鹏把钱打给了秦文成。我让陶某书先打了2万,中间停了一二天,又让他打了1万元。 6、同案犯陶某东的供述:2012年2、3月份时,王某某让我分两次把3万元钱打到徐某鹏卡上,我用我父亲陶某书的银行卡汇给徐某鹏这3万元钱。一个卖鸡的人通过我花3000元钱从王某某手里买了300枚雷管。第二天卖鸡的那个人给我打电话说雷管是假货,放不响,后来一直让我给他退钱,我就给王某某联系让他给人家退钱。我在家排行老二,所以他们称呼我叫陶二,王某某的儿子也叫我陶二。 7、被告人秦文成的供述:杨俊云与我联系买雷管。2012年2月底或者3月上旬,我的鹅厂资金周转有点问题,我就想弄点雷管骗杨俊云钱。我让一个叫“陈水”的人给我弄7000枚假雷管。我给杨俊云打电话,说找到雷管了,让他先把欠我的1万元钱还给我,再拿2万元钱来买雷管,过了十天左右,他就把钱给我打到了我的银行卡上,“陈水”把雷管送到了汤阴,当天我就把雷管给了杨俊云,他就开着我的车牌照为晋A9H535的银灰色捷达轿车把雷管拉走了。杨俊云一直以为是真的,我没有给他说是假雷管。后来杨俊云知道那批雷管有问题了,一直找我让我给他退钱,我给他退了1万多元钱。 8、被告人杨俊云的供述:2012年3月份,甘肃的一个叫陶二的人,说他开矿需要雷管,问我能不能搞到。我以前听说秦文成能弄到雷管,就打电话问他有没有雷管。后来他给我回话说火管和电管加起来有7000多枚。随后我就坐车从四川来到汤阴,当天晚上住到了秦文成的养鹅场。第二天白天秦文成开车去接的雷管,接到货后,他把货装在后备箱,然后就把车交给我,当天我就开车到甘肃文县碧口镇路边把雷管交给了陶二。但后来人家说雷管有问题。 综合证据: 1、被告人秦文成、杨俊云的户籍证明。 2、汤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破案报告、抓获证明。 3、汤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证明及车辆查询信息单。 4、甘肃省文县公安局范坝派出所证明已对陶某东进行调查、讯问。 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汤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文成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被告人杨俊云不知是假雷管而以雷管进行买卖,核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秦文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秦文成身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秦文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诈骗罪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杨俊云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秦文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杨俊云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原审被告人秦文成上诉称,其没有买卖爆炸物;其系诈骗未遂。其辩护人认为认定秦文成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证据不足,即使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也是从犯;秦文成系诈骗罪的未遂。 原审被告人杨俊云上诉称,其知道购买的是假雷管,其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其辩护人认为认定杨俊云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证据不足。 出庭检察员的意见: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审被告人秦文成上诉称,其没有买卖爆炸物及其辩护人认为认定秦文成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证据不足的理由,经查,侯某某、李某某均证明秦文成通过侯某某分两次购买过8000枚雷管,二人证明情节一致,与秦文成在侦查阶段供述介绍“老丁”从侯某某处购买雷管的情节一致,李某某证明之后秦文成又分两次购买了20000枚雷管,与秦文成在侦查阶段供述介绍“老丁”从李某某处购买雷管的情节一致。原判认定秦文成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证据充分,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原审被告人秦文成的辩护人认为秦文成只起介绍作用,在买卖爆炸物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意见,经查,秦文成介绍他人买卖爆炸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原审被告人秦文成及其辩护人认为秦文成系诈骗罪未遂的意见,经查,秦文成实施了诈骗行为,并已实际取得财物,其行为系既遂,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原审被告人杨俊云上诉称其明知购买的是假雷管,不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系诈骗罪的理由。经查,秦文成供述未让杨俊云知道是假雷管,害怕杨俊云不给钱,杨俊云供述是陶二想要雷管才与秦文成联系购买雷管,杨俊云实际支付了买雷管的款项,故其辩解明知购买的是假雷管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不知是假雷管而以雷管进行买卖,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杨俊云的辩护人认为认定杨俊云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杨俊云、秦文成均供述购买了7000枚雷管,并有双方银行汇款的往来帐目予以印证,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文成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俊云不知是假雷管而以雷管进行买卖,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秦文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罪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彩芳 审 判 员 李振安 审 判 员 廖奇志
二○一三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苗 培 安法网92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