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叶宝林因与被上诉人郎红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叶宝林因与被上诉人郎红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09:23 |
|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濮中法民二终字第8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宝林。 委托代理人:李明才。 委托代理人:徐瑞平,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郎红配。 上诉人叶宝林因与被上诉人郎红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2)濮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2)濮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彦敏 审 判 员 田 宇 代理审判员 王利霞
二O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高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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