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曾曾犯盗窃罪一案
| 范曾曾犯盗窃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10:08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渑刑初字第199号 |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曾曾,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6月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吕店派出所抓获,6月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3)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曾曾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曾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范晓波、孙名明、杨灿辉(三人均已判决)及被告人范曾曾在洛阳预谋盗窃,由范晓波负责撬车,孙名明负责驾驶面包车拉人,杨灿辉和范曾曾负责转移被盗车辆。10月19日,孙名明驾驶面包车拉着范晓波、杨灿辉、范曾曾至渑池县城,先后将李××停在渑池县人民医院地下车库门口的白色五羊二轮本田牌摩托车、刘××在渑池县一里河种子公司后家门口的白色豪爵二轮摩托车、马××(车主韩××)停在渑池县澧泉东区20号楼东单元楼下的蓝色洛嘉三轮摩托车盗走,后骑至洛阳市卖给邵利国(已判决)得赃款4200元分肥。经鉴定被盗的三辆摩托车共价值1621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缴失主或已退赔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曾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刘×、马××、韩××的陈述,证人范晓波、孙名明、杨灿辉、邵利国等人的证言,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范曾曾辩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伊川县公安局吕店派出所抓捕证明,被告人范曾曾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曾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结伙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62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曾曾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庭审中亦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范曾曾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曾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辉 审 判 员 张建光 代审 判 员 刘韶兴
二○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