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业广、石彦启、李威犯寻衅滋事一案
| 金业广、石彦启、李威犯寻衅滋事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10:26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刑初字第123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业广,男,1981年6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民权县北关镇金庄村委。 被告人石彦启,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北关镇北关南村。 被告人李威,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回族,小学辍学,农民,住民权县北关镇堤角村委。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金业广、石彦启被逮捕,同年7月24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李威因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于同年7月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业广、石彦启、李威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金业广、石彦启、李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金业广、石彦启、李威在民权县城关镇园林路东段金业广家中喝酒时,与邻居李安发生口角后,三被告人随意殴打李安,并将劝架的李璐摔倒在地,经法医鉴定,李安、李璐的伤已构成轻微伤。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李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蔡某某、刘某、常某、杨某某的证言;书证:赔偿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民权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业广、石彦启、李威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业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石彦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三、被告人李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王雪峰 审判员 蔡 伟 审判员 孙 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利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