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河南龙腾盛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 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河南龙腾盛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09:14:11 |
| 温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温民二金初字第00050号 |
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县太行路24号, 法定代表人鲍国利,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淼,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告河南龙腾盛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冷乡陈卜庄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保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河南龙腾盛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龙腾盛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龙腾盛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河南龙腾盛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王鸿元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严丽霞 |